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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江西讯 近日,江西省药监局印发《江西省药品经营企业停业和恢复经营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全面规范药品经营企业长期停业、恢复经营行为。
《规定》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暂停药品经营超过6个月的,必须于停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企业恢复经营前,应做好内审验证及校准等相关工作,并向地方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药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经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对在停业期间擅自经营或超过报告期限擅自恢复经营的,严格依法查处。企业自主停业但未报告,或超过停业报告期限且未提出注销申请也未申请复业的,按照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置。 (谭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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