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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江苏讯 (记者李易真) 日前,江苏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规范药品经营许可管理、药品经营行为、委托销售报告和委托储存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管理,《通知》明确了江苏省新开办经营企业取消筹建事项、各类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新版许可证方式和时限、许可证编号规则,统一了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表述。根据《通知》,已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换领新版许可证,应于2025年10月1日前完成,换领方式可以结合企业自身情况选择单独申请或与变更、重新审查发证、补发等合并办理。对新开办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销售的零售药店,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由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会同许可部门共同制定并执行;全省各级药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需在审批事项完成后7日内将相应数据信息上传至江苏省药监局数据中心。
同时,《通知》明确了特殊购药需求报告流程和报告内容、药品连锁总部的管理责任,规定自助售药机仅可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设置离店自助售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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