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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上海讯 (记者郭婷) 日前,上海市药监局印发《上海市药品监管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了“四减少四提高”工作目标。包括减少现场检查对象、提升检查针对性,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提升检查有效性,减少现场检查内容、提升检查精准性,减少检查对企影响、提升检查规范性,推动药品监管向服务型监管、预防型监管、数智化治理转变。
根据《方案》,行政检查分为触发式行政检查和有计划行政检查两类。触发式行政检查即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抽检不合格、通过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等线索引起的有因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等常规检查,以及其他有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等。
《方案》明确,对检查对象和检查事项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上海市药监部门按照“产品+体系+信用”建立评价模型并迭代升级,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制定升降级规则,根据检查结果等综合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并探索制定“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对行政检查事项按风险进行高、中、低分类,分类情况根据检查实施情况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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