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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山西讯 (记者薛静文) 近日,山西省药监局、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审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提出9项具体要求。《通知》强调,开展远程药事服务不得采用人工智能自动审方,且处方的调配和复核不得为同一人。
根据《通知》,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设置远程药事服务部,配备执业药师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名。总部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专区或办公室,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匹配的远程药事服务管理系统。远程药事服务管理系统应具有远程审方、处方复核、处方登记和在线语音(视频)或图文指导合理用药等信息自动生成、保存及查询功能,确保处方审核记录完整、可追溯。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零售连锁门店须安装远程药事服务系统门店端,配置音像采集设备、处方扫描或拍照等设备,与总部实现处方扫描、传输互联互通;同时,应在显著位置挂牌明示,告知顾客“当前提供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悬挂提供远程药事服务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通知》明确,远程药事服务系统须体现先审核后销售。顾客到门店购买处方药时,门店登记上传处方,由远程执业药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销售。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不得对其他药品零售和连锁企业提供远程审方等药事服务。药品零售企业与互联网医院进行合作的,应选择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具备合法资质的互联网医院,并建立评估审核机制,对其资质、运营规范性及处方医师执业资格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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