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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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9日

重庆印发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追溯体系建设方案

中国医药报 02版综合
2026年08月29日

本报重庆讯 (记者李易真) 近日,重庆市药监局、重庆市医保局联合印发《重庆市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按照“一物一码、物码同追”要求,在全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推进药品全品种信息化追溯,逐步构建覆盖全市全品种全过程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根据《工作方案》,到2026年12月底,重庆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所有在营药品的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均达到95%(原料药、医用氧、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等除外);医保定点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则延长至2027年3月底,其他有条件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做到应扫尽扫。

《工作方案》明确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追溯系统运营单位的具体工作内容。

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并配置使用药品追溯相应设施设备。药品入库时,药品经营企业要按照验收要求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并全品种验证上游企业提供的相关追溯信息。药品出库时,药品批发企业应按照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通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追溯系统将药品追溯信息提供给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根据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上传出库追溯信息,并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追溯码信息。药品经营企业在退货给上游企业、处置不合格药品时也要严格执行扫码追溯,并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同时加强委托储运企业管理,并按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药品追溯数据。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及时将药品追溯信息上传至所采购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追溯系统。在药品入库时验证上游企业提供的相关追溯信息,在药品出库时根据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记录并上传出库追溯信息。各医疗机构按照药品追溯标准要求保存药品追溯信息,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药品追溯数据,发生药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及上游供货企业,完整记录并提供药品召回流向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变动或删除信息。

药品追溯系统运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持续完善追溯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通过技术手段帮助企业和医疗机构规范追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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