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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河北讯 近日,河北省药监局印发《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据悉,为规范河北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河北省药监局对原有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统一修订,形成了《基准》。
《基准》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三部分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和增加处罚依据和裁量情形是本次《基准》修订的亮点之一。
相比于原裁量基准,《基准》共增加了35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35项增加至46项;“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17项增加至38项;“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13项增加至16项。
同时,《基准》还对部分裁量幅度和裁量要求作出了调整。《基准》降低了减轻处罚的下限。对减轻处罚的罚款下限从原来不低于法定罚款幅度最低限额的10%,调整为不低于法定罚款幅度最低限额的5%,并规定减轻处罚的限制从业年限下限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年限的10%。
此外,《基准》对减轻处罚的限制适用情形进行了规定。《基准》明确行政相对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经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召回后,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拒不召回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对单位不得免于处罚和减轻处罚。
《基准》实施后,《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6个配套文件同时废止;《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容与《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基准》为准。 (常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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