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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讯 (记者蒋红瑜) 1月11日,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规定》共6章30条,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总体原则、组织管理、内容方式和机构、学时管理、考核监督等作出明确要求。
《规定》强调,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的必要条件。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规定》明确,国家药监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政策,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示范性继续教育活动。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根据《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教育方式包括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研究课题、发表学术论文、主持授课、参加评比竞赛等。
此外,《规定》还提出,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再实行学分计算;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取得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明确了补学要求等。
《规定》的发布和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引导和推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规范运作、优化服务、提高质量,推动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督促提高执业药师专业技术能力,促进建设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执业药师队伍,为服务健康中国建设、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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