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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上海讯 (记者郭婷)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药监局联合发布《上海市网络零售平台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包含总则、平台主体合规要求、商户及商品管理要求、运营管理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附则六方面内容。
《指引》要求,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特殊商品提供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应依法设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业人员承担相关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还应当依法建立药品处方审核及实名购买、药品配送管理、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测、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化妆品日常检查、不良反应报告等管理制度。
《指引》强调,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驻主体进行审核,加强商品信息管理、商品质量管理等。在商品信息管理方面,提供药品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风险警示信息;在药品网络销售平台首页等页面,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或者提供药品说明书,页面中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证、用法用量等信息。提供医疗器械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督促平台内医疗器械经营者在其发布的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并进行核验;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以文本形式展示。提供化妆品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应当在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入驻平台发布化妆品信息时开展检查,核实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的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与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是否一致,并根据产品风险情况,定期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组织开展日常经营行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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