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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新疆讯 (记者殷芝)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六章62条,明确了新疆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原则与举措。
《实施细则》细化当地药监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办案机制、提前介入机制,并建立行刑衔接联络员机制,确保在药品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调查取证、抓捕审理、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环节全过程密切协作,加大对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同时,《实施细则》规范药品领域行刑衔接工作流程和案件移送标准,明确了药监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公安部门向药监部门移送案件的条件和移送材料具体要求,统一了案件移送标准,指引药监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人员有效开展行刑衔接工作。
此外,《实施细则》还关注药品领域行刑衔接过程中的信息共享,明确药监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各自落实专人办理,负责开展案件查办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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