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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甘肃讯 近日,甘肃省药监局印发《甘肃省药品批发企业多仓协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支持药品批发企业有效整合仓储和运输资源,规范多仓协同管理,提升药品流通效率,推动药品现代物流发展。
《办法》指出,药品多仓协同是指在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以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为主体方,其他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为协同方,以协议一致方式,由多仓协同唯一主体方牵头、若干协同方配合,在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下,依托一体化的信息管理平台,共享共用协同方仓储和运输资源,协同开展药品储存、运输活动的药品现代化、集约化物流模式。
《办法》强调,主体方负责建立并运行覆盖多仓协同全过程的统一质量管理体系,对药品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退货、召回等环节进行动态跟踪和严格管控。协同方应使用或对接主体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主体方的统一调度安排及质量管理要求开展多仓协同,承担药品储运过程质量管理责任,同时每年对开展的多仓协同业务组织自查并持续改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协同责任有效落实。主体方应与协同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权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疫苗等特殊药品不得开展多仓协同储存和运输业务。 (丁怡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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