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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吉林讯 近日,吉林省药监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指南》),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水平,保证药品使用环节质量安全,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
《标准指南》共三章九十六条,根据医疗机构规模,将适用范围分为大型(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中型(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和小型(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三类,并针对不同规模医疗机构的药房,在人员与管理制度、设施与设备、药品购进与验收、药品储存与养护、药品追溯与召回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标准指南》要求,大型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设置药学部门,配备专业药师及技术人员。各类医疗机构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需熟悉药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每年参加相关培训;同时,要设置质量管理岗位,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文件,建立各类管理档案,并定期对药事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标准指南》明确,开展疫苗接种的医疗机构要配备符合规范的冷藏设施;储存麻精药品的区域要有防盗和安全监控系统;建立药品全过程追溯体系,强化药品效期管理,鼓励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同时,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由药学部门或指定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特殊药品的购进和验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叶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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