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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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1日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发布

中国医药报 01版要闻
2024年05月11日

本报北京讯 (记者蒋红瑜)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我国化妆品监管领域第一次系统地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47条,包括总则、检查程序与要求、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检查与稽查衔接及跨区域协查、检查结果处理、附则。

《办法》明确,根据检查的性质和目的,化妆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根据检查方式,化妆品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为化妆品检查的主要方式。

《办法》规定了检查启动、检查派员、现场亮证、检查记录、陈述申辩、检查审核报告、风险控制、限期整改及复查等程序和要求。

为了更好地指导检查工作,《办法》分章节对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提出检查启动、检查重点、检查方式等要求。以有因检查为例,《办法》列出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有因检查的5种情形。

《办法》设置专章,从总体要求和具体操作两个层面明确规定检查与稽查衔接工作要求。《办法》强调,检查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派出检查单位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对其依法立案调查;派出检查单位为检查机构的,检查人员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被检查对象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移交现场检查记录、检查审核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抄报交办检查任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办法》还规定了提出协查请求的前提条件、协查程序、工作要求等。同时明确,对于能够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的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企业营业执照信息等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后,原则上不协查,以提高执法实践中的协查效率。

针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要求,根据检查结果,按照风险管理原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对被检查对象作出限期整改、责令暂停生产经营、责令召回、立案调查、责任约谈、记录信用档案等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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