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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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06日

【全面加强法治药监建设系列报道】湖北:“四个注重”完善裁量基准制度体系

中国医药报 02版综合
2023年07月06日

□ 实习记者 付佳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国家药监局先后出台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裁量基准。2022年,湖北省药监局把推动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作为推进法治药监建设的“突破口”,坚持“四个注重”,着力构建彰显湖北特色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系。

注重高位推进,夯实组织保障 湖北省药监局党组把完善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作为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实行项目化管理、工程化推进。成立以湖北省药监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负责人为副组长、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起草工作专班;制定起草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解到人,倒排工期,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召开专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注重程序规范,确保合法合规 在基准制定过程中,湖北省药监局按照“收集整理、吸收借鉴、征集意见、专家论证、法律评估”的“五步工作法”,高效推进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一是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确保法律法规、法律条文、违法行为的“三个全覆盖”。二是充分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借鉴其他省份成功经验,结合湖北省已有监管制度,在比较中把握一般规律,在借鉴中凸显湖北特色。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增强可操作性,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集意见建议40余条,逐项分析,科学采纳。四是组织召开专题论证会,邀请法院、检察院、市场监管部门、大专院校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对文稿进行详细周密的论证,确保文稿系统完善、严谨规范。五是组织法律顾问对文稿进行合法性、科学性、廉洁性、风险性评估,确保文稿合法规范。

注重体系完备,实现靶向对应 湖北省药监局坚持系统思维,采取“1+4+1”模式(即1个《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4个裁量权基准+1个《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构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系。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为基础,对行政处罚裁量应当把握的考量因素、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各类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素进行提取、分类和罗列,并按减轻、从轻、一般、从重以及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进行列举。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支柱,对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66项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种类、裁量范围以及裁量阶次、因素、基准等内容进行细化,并保留违法行为的个性化裁量因素,保证每项法律责任条文对应形成一张表格,方便执法人员参照执行、准确使用。《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则明确药品监管领域不予处罚的认定条件、程序要求等,并列举8种不予处罚的行为清单,不断完善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机制。

注重制度落实,提升执法效能 为更好地帮助基层执法人员全面准确理解基准制度,湖北省药监局先后组织6次线上培训,对基准制度进行全面解读,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正确把握裁量基准的有关要求。同时,广泛收集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执法案例,开展系统分析研究,编印4期《鄂药稽查专刊》,遴选并发布典型案例,积极发挥以案说法、以案促治的指导作用。该局还开发应用“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处罚系统”,结合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在系统中设置“已办结的同类案件处罚结果”查询模块,方便办案机构类案比对,实现办案过程可复查,办案结果可比较,避免行政处罚同案不同罚、畸轻畸重。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以来,经过各方努力,湖北省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大幅提升,质量明显提高,被复议和诉讼的案件数量急剧下降。湖北省药监局将继续加强对裁量权基准适用的监督和指导,并结合新颁布的法规政策,及时对裁量权基准制度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为规范、高效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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