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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上海讯 12月19日,上海市药监局印发《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加快相关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审批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满足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临床用药需求。
《通知》明确,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对17种依法经上海市药监局审批或备案的儿童用医疗机构制剂、可用于治疗新冠肺炎的医疗机构制剂,医疗机构制剂申请人以外的上海市其他医疗机构有临床使用需要的,可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门户网站提出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上海市药监局将主动对接临床需求,实施全程网上办理,即到即审,受理后当日办结。
《通知》中提及的17种医疗机构制剂包括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的射干合剂、小儿金百合剂和上海市中医医院的扶正和解颗粒3种儿童用医疗机构制剂,以及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的解热颗粒等14种可用于治疗新冠肺炎的医疗机构制剂。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制剂申请人应当对其调出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质量负主体责任,加强对接受调剂的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指导和培训;接受调剂的医疗机构应当熟悉调剂制剂的功能主治、禁忌、用法用量及常见不良反应等信息,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制剂,密切监测不良反应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并对超范围使用或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许明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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