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主办
- 中央新闻网站
本报重庆讯 近日,重庆市药监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主体责任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
《告知书》提出,零售药店要严格落实“四类”(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品的登记报告制度,认真做好购药人员的信息登记,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所属社区网格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
《告知书》明确,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对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严格落实对入店顾客测量体温、要求佩戴口罩、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严格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从业人员营业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并及时更换,不得带病上岗。
对未按规定落实“四类”药品登记报告制度、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以及制售假冒伪劣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零售药店,重庆市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冯玉浩)
©2019中国食品药品网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