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版:产经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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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6日

专家呼吁——

尽快完善药物同情使用制度 更好满足患者临床急需

中国医药报 04版产经观察
2021年05月26日

□ 本报记者 蒋红瑜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不断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加快落实临床急需境外新药上市的系列政策措施,同时加快国产抗癌新药注册审批速度,更好地满足了患者的临床需求。

不过,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由于相关法律修订,药物拓展性同情使用项目暂停,部分患者继续用药面临一些现实困难。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涉及药物拓展性同情使用,但相关配套文件尚未出台。

专家表示,允许药物拓展性同情使用可满足部分无药可治患者的用药需要,亟须多部门携手尽早出台相关政策。

两名淋巴瘤患者的求医路

2018年,家住江西省南昌市的李女士发现自己右腹股沟出现了一个肿块。经多次辗转求医,2019年3月19日,李女士在北京被确诊为大B细胞淋巴瘤。在第一个疗程治疗中,李女士的病情得到了控制。但在第二个疗程中出现了抗体后,她在一年时间内接受了所有的治疗方案。“从2020年2月26日开始,她每天下午3点准时高烧,当年4月23日忽然高烧到42℃,大小便失禁,昏迷不醒。医生跟我说,你爱人可能没有希望了。”李女士的爱人向先生回忆说。

与李女士有同样经历的尹先生,2018年在江苏省人民医院被确诊为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治疗过程中,他分别在2019年、2020年两次病情复发。尹先生每次病情复发都像是在鬼门关走了一回,病情越来越危重,直到后线治疗无药可用。病情反复产生的高额治疗费用也给尹先生家里带来巨大负担。

2020年,李女士和尹先生分别从各自的主治医生处得知了一款创新药Polatuzumab的拓展性同情使用项目,在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后加入了该项目。6个疗程后,尹先生的主治医生在查看了其CT检查结果后表示暂时不需要继续化疗了;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血液科主任李菲告诉李女士:“病情缓解,暂时看不到肿瘤。”

继续用药面临现实困难

对于复发难治淋巴瘤的患者,由于担心自身疾病的进展和复发,即使标准疗程结束,病情缓解,但仍会有继续用药的诉求。罗氏制药(Polatuzumab的研发企业)中国医学部血液科学总监郭智介绍:“Polatuzumab还未在中国上市,国内正在使用该药的患者主要有4种情况:患者参与临床试验;患者在临床试验结束之后还有用药需求,且患者在临床试验中获益,临床医生通常会在方案中对此类患者做清晰的界定,让其在临床试验中继续用药;参与同情使用项目;在有药械特许进口政策的区域接受治疗,如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但据记者了解,目前,特许进口药品只能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使用,对需长期用药的患者有所不便。同时,郭智表示,此前,药监部门允许部分药物按照提交的拓展性同情使用方案开展临床试验。但由于新的法律法规修订后,相关配套文件尚未全部出台,药物拓展性同情使用项目的申请途径不明,很多拟希望通过该途径获得药物同情使用的申请人只能放弃。

据悉,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为:“本办法所称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以药品上市注册为目的,为确定药物安全性与有效性在人体开展的药物研究。”而药物拓展性同情使用项目的开展并不以药品上市注册为目的,因此自2020年7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CDE)不再受理药物拓展性同情使用项目申请。同时,在药品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哪个部门受理拓展性同情使用项目申请。

据了解,类似药物拓展性同情使用项目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颇为普遍。虽然每个国家和地区的药政管理制度不尽相同,但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对药物拓展性同情使用项目的审批流程较为明确。清华大学药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杨悦告诉记者,美国和欧盟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药物同情使用条款。

在比较美国和欧盟与我国的药物同情使用制度时,杨悦表示,我国与美国和欧盟的制度相比,目标相同,但不同之处也颇多,如针对药物同情使用的申请程序和收费等操作层面的问题,我国尚未有官方文件出台。

多部门共同完善相关政策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条款可理解为中国的“同情给药制度”。但正如上述几位专家所言,我国药物拓展性同情使用项目相关政策并未明确,部分患者持续用药面临困难。

杨悦认为,同情给药制度是监管机构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理念的一种体现,是从保护危重患者利益出发的灵活制度设计。在业内人士看来,相关政策尽早出台,既可以满足公众临床需要,使临床急需治疗的患者能够尽快获得试验用药品,规范药物拓展性同情使用试验的开展和安全性数据的收集,维护受试者权益,造福患者;又可以让行业人士清晰监管人员实际工作流程,让临床试验机构明确监管要求,使药物同情使用能够在我国平稳、顺利开展。

“在进入临床试验的条件比较严苛,且去海南就医的身体、经济条件又不允许的前提下,同情使用可能是某些患者用上未批准上市新药唯一的正规途径。”李菲介绍,目前很多疾病治疗领域存在巨大的临床用药需求,国家相关部门尽快细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同情用药的使用,明确项目开展及实施细节,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患者权益。

目前,国家药监局正在推进《药品管理法》相关配套法规文件的制修订工作。郭智表示,希望国家药监部门在此过程中将同情给药申报等问题纳入考虑,细化企业、临床机构、医生等各方职责,在特定条件下提高患者药物可及性。

“考虑到拓展性临床试验中的数据有可能用于支持该药物全生命周期风险获益评价,不是单独给患者临床使用,建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药监局共同对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条件、申请程序、伦理审查、知情同意、患者登记、数据使用、收费、不良反应报告等作出明确规定。”杨悦也表达了类似的诉求,“多部门携手尽早出台相关政策,能更好解决某些重症患者亟须用药的燃眉之急。”

“应当鼓励符合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条件的申请人或持有人开展拓展性临床试验,并通过官方媒体、社会媒体和企业网站等公布联系方式,便于危重患者寻求可用的拓展性临床试验机会。”杨悦还指出,拓展性临床试验开展过程中,医生根据患者情况作出决策承担一定的风险,用药患者也应当得到应有的风险警示并承担一定风险。所以,临床试验医疗机构建立明确的患者知情同意、伦理审查、动态监测、随时叫停等风险控制程序也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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