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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山东讯 近日,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山东省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自2026年2月1日起启动,为期3年。
《通知》指出,此次试点工作面向在山东省内注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经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同时,鼓励质量管理规范、信息化基础好、创新能力强的持证生产企业及注册备案产品多、品牌影响力较大的注册人、备案人先行先试,并建议将特殊化妆品、儿童化妆品、包装规格较小的化妆品等纳入试点范围。
《通知》明确,山东省药监局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省局区域检查分局择优推荐、省局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试点企业名单。有意向参与首批电子标签试点的企业,应在2026年1月30日前提交申报表至省药监局区域检查分局。申报企业需提交满足试点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技术能力与管理人员情况简述、质量管理体系概述、系统建设及试点规划等内容。
在电子标签系统建设方面,《通知》要求,试点企业可选择自行建设电子标签系统或使用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的电子标签系统。电子标签系统、电子标签二维码和展示内容应当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及《通知》的相关要求,保证电子标签内容合法、准确、完整、可追溯。 (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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