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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云南讯 日前,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联合印发《云南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结合药品监管领域执法特点对行刑衔接运行机制作出针对性规定。
《办法》提出,要建立药品类行刑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研判药品领域执法形势、案件办理等情况,研究解决药品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同时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应用,实现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违法犯罪线索等信息的网上共享、网上受理、网上移送。
《办法》明确证据转换要求,指出药监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办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办法》从尽快维护药品管理法律秩序的实践出发,优化刑事优先的适用原则,规定药监部门可以提前实施迅速制止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明确药监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涉嫌犯罪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移送。
此外,《办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在药品领域行刑衔接程序机制中的主导地位,规定了药监部门的责任义务。(殷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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