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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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6日

【全面推进药监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

重复出现的缺陷风险等级可升级,拟设100项检查要点

中国医药报 01版要闻
2021年12月06日

本报北京讯 (记者落楠) 12月1日,国家药监局就《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反馈。

《征求意见稿》正文列出了常规检查和有因检查的重点考虑因素、检查方式、检查地点、缺陷风险等级、评定标准等内容,附件详细列出了100项检查要点的检查方法和内容、检查依据以及建议缺陷风险等级。《征求意见稿》对缺陷风险等级及评定标准作出明确界定,以更好指导业务实操;提出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可以升级,体现了风险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理念。

根据《征求意见稿》,常规检查重点考虑因素有三个方面共13项。其中,药品特征方面5项,包括药品安全性特性及药品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销售量大或替代药品有限的药品、批准上市时有附加安全性条件的药品等;持有人特征方面6项,包括持有品种较多、销售量大的持有人,未接受过药物警戒检查的持有人,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持有人等;其他方面2项,包括既往药物警戒检查或其他检查情况。

有因检查重点考虑因素有8项,如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迟报、瞒报、漏报,报告质量差,报告信息不准确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未按照规定或者药监部门要求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制定并实施药物警戒计划,且未提供说明的。

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远程检查。检查地点主要为持有人开展关键药物警戒活动的场所。

药物警戒检查发现的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可以升级。缺陷项目共100项,其中可判定为严重缺陷(**)的12项、可判定为主要缺陷(*)的40项,其余48项通常判定为一般缺陷。

《征求意见稿》提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根据评定标准,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严重缺陷项数1项及以上;未发现严重缺陷项,主要缺陷项数10项及以上;未发现严重缺陷项,主要缺陷项数0~9项,总缺陷项数25项及以上。

作为附件的药物警戒检查要点从机构人员与资源、质量管理与文件记录、监测与报告、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五个方面28个子项列出了100项检查要点。对照检查要点,可判定为严重缺陷(**)的12项包括持有人是否建立了药品安全委员会、持有人是否设置了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关键的药物警戒活动是否有记录、持有人是否建立了自主的疑似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对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是否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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