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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安徽讯 近日,安徽省药监局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约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约谈工作,加强疫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强化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办法》共4章24条,包括总则,对疫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单位的约谈,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约谈,以及附则等内容;并明确了约谈情形、被约谈的人员、约谈的程序以及约谈的主要内容等。
《办法》指出应对相关疫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单位进行约谈的六种情形,含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产品经抽验不合格或风险监测结果异常,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等等。对未及时发现疫苗、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疫苗、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市、县市场监管局,应分别由省级、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未履行疫苗、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疫苗、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分别由省级、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施超 杨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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