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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讯 (记者满雪) 12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正在组织开展《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国家药监局对贯彻实施《条例》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公告》指出,自2021年1月1日起,凡持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者已办理普通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条例》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要求,依法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对于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公告》明确,《条例》实施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在《条例》配套的注册、备案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中的资料要求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即完成备案;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国家药监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注册申请,不再发放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并取得注册证。此外,在牙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监管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对牙膏实施监管。
《公告》还规定,在《条例》配套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等发布实施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暂不需要公布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和标签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实施后,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依照《条例》规定执行。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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