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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的国际专利申请体系,1970年签订于美国华盛顿,历经了1979年、1984年和2001年三次修改。
PCT的核心是申请人用一种语言、提交一份PCT国际专利申请、一次性缴纳申请费,通过后即可在158个(截至2025年底)成员中寻求专利保护。其目的是减少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时的重复劳动,更加快速地实现保护。
对于研发周期长、投入巨大、全球市场价值高的医药领域而言,PCT体系具有尤为重要的战略价值。
一是国际检索报告的前期判断价值。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受理局会将申请副本转给国际检索单位(ISA);ISA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并出具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国际检索报告引用的对比文献,可帮助企业提前评估核心化合物专利的授权前景,及时补充实验数据、调整权利要求范围,或调整核心资产布局策略。
二是30/31个月的时间窗口与医药研发周期相匹配。从首次申请(通常基于先导化合物优化完成后的基础数据)到国际阶段结束,企业有约2.5年的时间继续完善药理学数据、推进临床试验、评估市场格局变化,为后续进入哪些目标国/地区作出更审慎的商业判断。
三是覆盖全部主要医药市场。PCT的150余个成员涵盖了美国、欧洲、日本、中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全部主要医药市场。一套PCT申请可同时覆盖上述全部国家和地区,避免了向各区域分别申请的重复劳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签订于1883年,我国于1985年成为该公约成员。
巴黎公约确立了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三大基本原则,对后续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巴黎公约提出,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就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应享有与该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消除了外国申请人可能面临的歧视性待遇。
二是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规定,申请人在任一成员国首次正式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为6个月)就同一主题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其后申请被视为在首次申请日(即优先权日)提出。对于研发周期长、投资巨大的医药领域,这一制度尤为关键。申请人在完成基础技术方案后即可先行提交首次申请,以抢占申请日;随后利用12个月的窗口期完善实验数据、优化权利要求等,而不必担心在此期间专利被他人抢先申请。
三是专利独立性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优先权原则的建立,突破了外国申请人申请专利和现有技术认定日的地域性,也对各国工业产权保护的独立性提出了挑战。为打消缔约国的顾虑,保证对各缔约国主权和立法、司法独立的尊重,巴黎公约在确立了前两条原则后,便明确、统一和固化了专利独立性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核心协定之一,于1994年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署,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中国于2001年12月加入WTO时,TRIPs即对中国生效。
在专利保护标准方面,TRIPs规定,专利应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可工业应用;保护期限不得短于自申请日起20年。我国引入了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即专利期限延长),对因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而缩短的专利有效期给予补偿。
在试验数据保护方面,TRIPs要求各成员对为获得药品或农用化学品上市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进行保护,防止其被不正当商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对数据提供保护,且保护水平高于TRIPs的最低要求。
在强制许可制度方面,TRIPs允许成员在特定条件下(如公共健康危机)实施专利强制许可。中国在法律层面确立了该制度,并在实践中采取了极为审慎的态度,以平衡专利垄断与公民生命健康权。 (丁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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