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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版)
六、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能否延用原境外生产药品的数据保护时限?
可以。为提高药品可及性,满足临床用药需求,鼓励境外企业将中国境内上市的原研药品转移至中国境内生产,如果该原研药品已获得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则在原研药品数据保护期限内,其他申请人未经持有人同意,依赖进口原研药品或者境内生产原研药品数据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或者补充申请的,国家药监局均不予许可。前述持有人包括进口原研药品和境内生产原研药品持有人。境内生产药品持有人为获得前述保护,应当取得原研药品持有人的同意。
七、获得数据保护的附条件批准药品,在上市后产生的新临床试验数据,是否给予新的数据保护?
符合数据保护条件的附条件批准药品在批准上市时,已经获得了数据保护期。附条件批准药品为完成批准所附条件,在上市后继续完成的研究获得的新的临床试验数据,是对前期批准结论的补充证明,并不属于新的证明临床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不再给予新的数据保护期。但是,在该药品数据保护期内,其他申请人未经持有人同意,也不得依赖这些新临床试验数据获得药品上市许可。
八、化学药品5.1类与化学药品5.2类、化学药品3类的数据保护期如何处理?
为鼓励境外已上市原研药品早日进入中国,满足中国患者临床需求,化学药品5.1类获得数据保护期后,已经获得数据保护期的化学药品5.2类和化学药品3类,数据保护期继续有效;已经受理的化学药品5.2类和化学药品3类,符合条件的继续审评审批,但不再给予数据保护期;对于依赖该数据的新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和补充申请,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九、《实施办法》发布后,已有同品种上市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仿制药临床试验的管理要求如何优化调整?
《实施办法》第八条中“首家获得批准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仿制药”,是指同品种仿制药中首家获得批准的药品。《实施办法》发布前已有同品种获批上市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仿制药,在首家上市满2年后,其他新申报的同品种仿制药无需重复开展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试验。
(来源:国家药监局网站,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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