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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甘肃讯 近日,甘肃省药监局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连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
根据《规定》,连锁企业由连锁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连锁门店构成,所辖门店数量在省内不少于10家,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规范“七统一”管理。连锁总部对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责,依法对药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为加强许可管理,《规定》细化了连锁总部的申办条件、审批流程和时限要求,明确甘肃省药监局负责连锁总部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市(州)、县(区)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管,零售连锁门店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在经营管理方面,《规定》要求连锁企业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药品最小销售包装单元的购进、配送信息全程可查可追溯。 (丁怡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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