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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化妆品标签?
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也就是说,标签既包括“软件”信息,也包括“硬件”信息载体。
问:化妆品中文标签上应当标注哪些内容?
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问:什么是最小销售单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对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有哪些要求?
答:最小销售单元是指以产品销售为目的,将产品内容物随产品包装容器、包装盒以及产品说明书等一起交付消费者时的最小包装的产品形式。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对不同包装的标签标注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具有包装盒的产品。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使用期限时,除可以选择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方式标注外,还可以采用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小规格包装产品。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问:儿童化妆品标签需要特别标注哪些内容?
答: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即“小金盾”;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标签上采用防伪技术等手段方便消费者识别、选择合法产品。
问:备案系统中产品标签模块填报有哪些常见问题?
答:净含量填报不全。有多个规格的产品,在“净含量”一栏中应当填报所有规格,不能仅填报一个规格。
其他特别宣称未进行相应勾选。产品标签中宣称“所有肌肤适用”“适合敏感肌”或者类似表述时,应当勾选该宣称。产品标签中有功效宣称保持时间、相关统计数据、具体pH数值等内容时,应当勾选该宣称。
附件资料中上传的标签图片不符合要求。标签图片包括全部包装可视面的平面图和可体现产品外观的立体展示图,图片应当完整、清晰。平面图应当容易辨别所有标注内容;无法清晰显示所有标注内容的,还应当提交局部放大图或者产品包装设计图。完整的平面图包括产品包装顶部和底部图片。平面图和立体展示图上传设计图的,不应当标注色泽和尺寸等信息。
销售包装平面图存在问题。产品标签中备案人地址、生产企业地址、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与备案申请表中相应信息不一致;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中未体现原包装标签中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如原包装中有关于原料功效的宣称,中文标签中未进行相应标注);中文标签中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但未按照儿童化妆品备案(如包装印有儿童图案,备案系统中填报使用人群为“普通人群”);国产产品包装中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未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化妆品标签中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导致消费者不易理解、但不属于禁止标注内容的创新用语的,未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上传图片的标签内容和说明书内容超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如中文标签中标注了产品的贮存条件,标签样稿中未载明相应内容)。
问:具有多种销售包装的产品,是否可以只提供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四),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所有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其他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可不重复上传: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仅在已上传销售包装上附加标注销售渠道、促销、节日专款、赠品等信息的;仅销售包装颜色存在差异的;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通过文字描述能够清楚反映与已上传销售包装差异,并已备注说明的。
问: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生产过程涉及分段生产的,在标签上应如何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条(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人、备案人同时委托多个生产企业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时标注各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并通过代码或者其他方式指
明产品的具体生产企业。
问:标签样稿内容与标签图片内容有什么关联?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三),上传图片的标签内容和说明书内容不得超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所以,标签图片内容不得超出标签样稿内容范围。
问: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应当在可视面解释说明的,可否只在一面解释?
答:如果产品标签的多个可视面上有相同的外文注册商标,可以仅在其中一个可视面上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
问:产品中文名称中有原料名,是否属于宣称原料功效?
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使用原料名称应当与产品功效相符,所以产品中文名称中有原料名属于宣称原料功效,应在备案系统中勾选相应选项。
问:产品因配方变更而注销,注销前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销售到有效期结束?产品因配方变更而注销,再备案时是否可以保留之前的产品名称?
答:产品自注销之日起,企业就不得再生产此产品。产品注销之前企业依法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到产品有效期结束。
产品因原配方变更而注销,可以使用同样的产品名称进行备案,建议标注新配方或升级配方。
问:进口化妆品的中文标签应如何规范标注功效宣称相关内容?
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功效宣称相关内容的标注有两种情况:原标签无功效宣称相关内容的,加贴的中文标签上不应标注功效宣称相关内容;原标签有功效宣称相关内容的,加贴的中文标签上应对应标注功效宣称相关内容。
(来源:北京市药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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