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版:法治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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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9日

外卖处方药能否由在线药师审单?

中国医药报 03版法治天地
2025年04月29日

□ 黄功允

案情

2024年10月,A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B连锁药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收银台电脑内保存3份当日“美团平台”电子处方笺和“糠酸莫米松鼻喷雾剂”“盐酸莫西沙星片”和“罗红霉素分散片”等处方药销售记录。经现场询问,该药店执业药师钱某当日休息不在岗,而是由互联网医院提供电子处方笺,并由在线药师审核。

分歧

对于零售药店由互联网医院提供电子处方笺并外卖处方药行为的定性,执法人员存在三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外卖处方药不合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第十二条规定,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如果处方药可以在外卖平台销售,那么不仅执业医师的处方难以据实开具,且平台处方药的信息详情页面对药品包装进行展示也构成广告宣传,从而违反了上述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外卖处方药合法,任何执业药师均可在线审单。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只要药店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了协议,在出具电子处方后,就可以由电子处方的提供单位、平台方或其他公司派出执业药师,代为审核电子处方。本案B连锁药店提供了母公司某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互联网医院合作协议》,由广州市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属的健康互联网医院提供电子处方笺,同时派出注册单位为母公司某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执业药师进行在线审单,符合上述规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外卖处方药合法,非本店药师在线审单不合法,只有本店执业药师按执业类别、范围对处方审核调配才符合相关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以下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分析。

外卖处方药是否合法?

《监管办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确认了外卖处方药的合法性,但销售过程要符合相关规定。

一方面,要严格处方审核。《监管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

另一方面,要严格规范处方药销售界面展示。《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综上,《监管办法》通过严格处方审核和规范展示处方药信息,使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达到凭有效处方开具外卖处方药和不在外卖平台等大众媒介开展广告宣传的合规要求。本案中,外卖药店通过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电子处方笺”来确保处方的来源真实、可靠,并将展示的“糠酸莫米松鼻喷雾剂”“盐酸莫西沙星片”和“罗红霉素分散片”等药品包装上的“成分”“性状”“ 用法用量”等信息进行淡化处理,代之以“处方药请在药师指导下使用”等大写字样,符合相关规定。

非本店执业药师在线审单是否符合规定?

首先,法律规定执业药师负责本单位处方的审核和调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如果执业药师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则涉嫌违反《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的规定,即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个人可能受到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和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入系统的处罚。

其次,执业药师除了只能在注册单位执业外,还应当严格按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不得擅自变更。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中的规定,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第三十三条规定,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

本案中,执法人员核对执业药师注册证发现,负责在线审单的执业药师杨某,虽然其执业范围为药品零售,但其执业单位为某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非当事人B连锁药店;执业地区在山东省济南市,并非当事人所在的A县;执业类别是中药学,不包含处方上记录的“糠酸莫米松鼻喷雾剂”“ 盐酸莫西沙星片”和“罗红霉素分散片”等西药处方药,因此认定当事人外卖处方药由在线药师审单的行为,违反了执业药师管理相关要求,应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线下药店通过外卖平台销售处方药,是借助成熟的物流配送体系和平台的集聚效益来提升经营效益,方便用药群众,本质上仍属于线下药店的药品经营行为。对于外卖处方药的审核调配,事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药店不能钻空子、图省事,一律外包给互联网医院和执业单位不属于本企业的在线执业药师,而应当配齐配全本单位执业药师;切实贯彻执业药师在岗制度,同步审核外卖处方药订单;明确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暂停线上线下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实现对每一笔外卖处方药的依法审核调配,以确保用药安全。

最终,A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外卖处方药由非本店执业药师审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构成未经依法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且B连锁药店不是第一次被检查发现类似行为。2024年12月,A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考虑到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对连锁药店酌情罚款5000元。

(作者单位:福建省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版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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