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主办
- 中央新闻网站
孕妇合理用药
临床上,很多药物可能对孕妇本身或胎儿造成一定伤害。合理安全用药,才能保证孕妇本身和胎儿健康。
注意药物危害性级别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根据药物对胎儿的危害将药物分为5级。孕妇在用药时应注意药物的危害性级别。
A级指在设对照的、妊娠3个月的妇女的研究中未见到对胎儿危害的迹象(也没有对其后6个月的危害性的证据),可能对胎儿的影响甚微。如维生素C、维生素D、维生素E等,该类药物在正常剂量下属安全药物,但剂量过大也可产生危害。孕妇长期大剂量服用维生素B6可致新生儿畸形和维生素B6综合征,长期大剂量服用维生素C可致新生儿先天性坏血病。
B级指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并未进行孕妇的对照研究),未见到对胎儿的影响;或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表现有副作用,但这些副作用并未在设对照的、妊娠3个月的妇女的研究中得到证实(也没有对其后6个月的危害性的证据)。如阿莫西林、氨苄西林、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红霉素、阿奇霉素、甲硝唑、克霉唑、阿昔洛韦、胰岛素、布洛芬等。该类药物对胎儿较为安全,但也存在剂量与疗程问题,应谨慎使用。如布洛芬在妊娠晚期、临近分娩时应用副作用较大。
C级指在动物研究中证明药物对胎儿有危害性(致畸或胚胎死亡),但并未在对照组的妇女中进行研究。该类药物只有在权衡对孕妇的好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后,方可使用。如阿司匹林、氢化可的松、庆大霉素、硝苯地平、茶碱、制霉菌素、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通常情况下,应避免使用该类药物,如确要使用,应慎重考虑用量和疗程。
D级指有明确的证据显示药物对胎儿有危害性。尽管如此,但孕妇用药后有绝对好处(如孕妇受到死亡威胁或患有严重的疾病,应用其他药物虽然安全但无效)。如去甲肾上腺素、白消安、阿米替林、地西泮、硝普钠等。该类药物是妊娠禁忌,一定对胎儿有害,只有在万不得已时,经慎重考虑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才使用。
X级指对动物或人的药物研究或人类用药的经验表明,药物对胎儿有危害,且孕妇应用该类药物无益,因此禁用于妊娠或可能怀孕的妇女。如利巴韦林、艾司唑仑、氟伐他汀、洛伐他汀、紫杉醇等。
孕妇用药原则
孕妇用药应遵循以下原则:尽量选择有效的单药治疗,避免联合用药;尽量选择疗效肯定、临床应用较久的药物,避免使用新药;必须按安全剂量用药,避免大剂量用药。
孕妇不能使用以下药物,以免造成流产或早产:具有收缩平滑肌作用的药物,如垂体后叶素、催产素等;剧烈的泻药,如硫酸镁、番泻叶等;利尿药,如呋塞米、氨苯蝶啶等;毒性大、药性猛烈或具有活血化瘀、行气破滞作用的中药,如巴豆、商陆、麝香、三棱、水蛭、大黄、附子、桃仁、红花等。
孕妇禁用具有致畸作用的药物,如甲氨蝶呤可致胎儿颅骨和面部畸形、腭裂等;氮芥类抗肿瘤药可造成胎儿指趾畸形。此外,镇静安眠药(如氯丙嗪、奋乃静、苯巴比妥等)、抗癫痫药(如苯妥英钠、扑米酮等)、抗凝血药(如华法林)、激素类药(如己烯雌酚、睾酮、孕酮、可的松等)、抗疟药(如氯喹、乙胺嘧啶等)等均能引起胎儿畸形。
(摘编自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柯俊主编的《中国居民用药安全指导(科普版)》)
©2019中国食品药品网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