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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临床试验过程中需要用到的药品是否由研究者负责?
答:是的,在试验单位,试验用药品计数的责任归于研究者/研究机构。
研究者应负责药品的计数和清点,药品从药库到药房、再到受试者使用,剩余药品的回收以及销毁,都必须有完整的记录。这些记录应包括日期、数量、批号/系列号、失效期和分配给试验用药品和试验受试者的特别编码。研究者应保留记载有按方案说明给予受试者药量的记录,并应与从申办者处收到的试验用药品总数一致,还应当保证试验用药品只按已批准的方案使用。
问:知情同意书(ICF)作为受试者自愿接受临床试验的文件证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关于ICF和研究者在其中承担的责任,ICH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在临床试验正式开始前,ICF必须经过伦理委员会批准同意。无论是研究人员还是试验职员,都不应强迫或不正当地影响受试者参加或继续参加一个试验。所有关于试验的口述和书面资料,包括知情同意书,所用的语言都应当是非技术术语性的实用语言,对于受试者或受试者的代表应当是易懂的。在受试者参加试验之前,受试者或受试者的代表应亲自签署ICF并注明日期。ICF需要包括临床研究的各个方面,如研究目的、治疗组的分配、试验内容、可能的风险和受益、受试者获得的补偿等。
在研究过程中,若有新的安全性信息,应及时更新ICF,并递交到伦理委员会。这些信息还要及时告知受试者,告知的过程也需要记录。
问:签署ICF时有什么要求?
答:在做知情同意时,一定要给受试者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去了解研究的详细情况,并有足够的时间回答相关问题。受试者和执行知情同意的研究者双方要共同签字。若受试者不能阅读或是不识字,则需要公正的见证人来签署。未成年或者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需要法定代理人来代替签署。
问:法定代理人和见证人有什么区别?
答: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见证人是在受试者或受试者法定代表人不识字的情况下来见证整个知情同意的过程,应独立于研究之外。
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非治疗试验可以在由合法可接受代表同意的受试者中进行?
答: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可亲自给出知情同意的受试者中进行该试验不能达到试验目的;受试者的可预见风险很低;对于受试者健康的负面影响被减到最小,并且是低风险;法律不禁止该试验;明确地寻求机构审评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IRB/IEC)对接纳这些受试者的批准/赞成意见,书面的批准/赞成意见同意接纳这些受试者。
这类试验应当在具有预期使用试验用药品的疾病或状况的患者中进行。试验中的受试者应当受到密切监查,如果受试者显得过分痛苦,应当退出试验。
问:除ICF外,ICH对文件记录的管理还做出哪些规定?
答:ICH要求原始记录应准确完整,若有修改,要有修改痕迹,不能涂抹,并且修改记录要有签名和日期;ICH规定研究文件要保存到药品在本国以及ICH各国全部上市后两年;若研究者要销毁文件,需要和申办方进行沟通;对于进展报告,研究者应当每年一次向IRB/IEC提交书面的试验情况摘要。
问:若临床试验期间出现严重不良事件(SAE),研究者应该如何处理?
答:SAE要满足五个条件,包括导致死亡、危及生命、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致残以及致畸。事件是否严重是以研究者的判断为主。发生SAE后,研究者要立即向申办方和伦理委员会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为受试者的编码,而非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地址。
问:如果试验发生中止或暂停,研究者应如何应对?
答:如果一个试验因为任何理由过早地停止或暂停,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迅速通知试验对象,应当保证对象的治疗和随访,并根据适用的管理要求通知管理当局。此外,研究者/研究机构、申办者、IRB/IEC三方中的任意一方中止或暂停试验,都应通知另外两方并提供详细的书面解释。
问:申办方是临床研究的发起方,也是临床研究的责任主体方。申办者在临床试验中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其要求和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在新版本的E6指导原则中,申办者这一章新增了质量管理章节。申办方应在临床试验各个阶段采用质量管理系统来进行质量管理。质量管理包括有效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进行数据收集处理的工具和程序的设计,以及临床决策必需信息的收集。保证和控制试验质量的方法应该与试验内在的风险和收集信息的重要性相适应,所以质量管理系统应该使用基于风险的方法。风险管理流程包括关键流程和数据识别、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沟通、风险回顾、风险报告等。
问:合同研究机构(CRO)与申办者的关系是什么,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CRO是与申办者订立契约,受委托完成其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任务和工作的个人或组织(商业性、学术或其他)。申办者可以将与试验有关的责任和任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CRO,但是试验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的最终责任永远在申办者。CRO应当建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此外,转移给CRO的或CRO承担的任何与试验有关的责任和职能应当有书面说明,没有明确转移给CRO或由CRO承担的任何与试验有关责任和职能仍然由申办者承担。
问:ICH对电子数据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应用电子试验数据处理或遥控电子试验数据系统时,申办者需要注意的地方主要有:需要证明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符合申办者所设定的关于完整、准确性、可靠性和预期的性能要求,应对系统进行验证和风险评估;当计算机系统需要进行修改,如软件升级或数据转移,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必须保留数据的稽查痕迹、数据痕迹和编辑痕迹;系统需要授权访问,在数据输入和处理时能够保持盲法,数据还要定期备份。
(摘编自《ICH基础知识500问》,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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