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辽宁讯 (记者殷芝) 近日,辽宁省药监局印发《关于重新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部署全省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放工作。
根据《通告》,辽宁省内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需要继续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两个月期间提出申请;对于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提出重新发证申请的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予批准的不得继续经营,待获批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继续经营。
《通告》明确,申请重新发证实行全程网办,企业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申报资料;如同时涉及变更情形,可合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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