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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讯 (记者落楠)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实施《已上市药品说明书增加儿童用药信息工作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工作程序》)。《工作程序》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儿科相关医疗机构、学会、行业协会对已上市化学药品及治疗用生物制品(细胞基因治疗产品和血液制品除外)的药品说明书提出增加儿童用药信息的相关工作,明确拟申请增加儿童用药信息的品种应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并提出了工作程序及要求。
《工作程序》指出,拟申请增加儿童用药信息的品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该活性成分制剂已在我国上市,包括原研药和/或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标准批准的仿制药,安全性和有效性明确,且剂型和规格能够满足儿童使用的基本条件;具有相同给药途径的同活性成分制剂已在境外(ICH主要成员国家)上市,并已获批儿童适应证,具备较为充分的研究证据,且药品说明书中儿童用法用量明确;在我国临床实践中,该品种已被广泛用于儿童患者,适应证和用法用量与我国临床诊疗指南(或其他临床已有广泛共识及接受度的文件)推荐的儿童治疗方案基本一致,且临床用药情况清楚,临床用药数据可查等。
具体工作程序包括提出建议、研究评估、公示与发布、说明书修订。符合条件的儿科相关医疗机构、学会、行业协会可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对已上市药品说明书增加儿童用药信息的书面建议。药审中心组织进行研究评估,分批对外公示审核结果,完成公示后,报国家药监局以公告形式发布。具体品种的药品说明书修订建议正式发布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依据发布的信息,按程序提交已上市药品说明书增加儿童用药信息的相应补充申请。
《工作程序》要求,提出建议的相关单位应结合我国儿童临床需求充分开展研究论证,确保说明书修订内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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