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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宫敬禹 邓全富 陈凤 等
国外原料安全评估数据的应用
国外原料的安全评估数据对于开展我国牙膏产品安全评估工作是重要的补充,主要包括由国外政府机构、国际权威组织等发布的研究数据或评估结论等。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发布的一般公认安全的物质(GRAS),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WHO/FAO)下属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发布的每日允许摄入量(ADI),美国化妆品原料评价委员会(CIR)、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等发布的评估结论,以及ChemIDpl us等网站收录的毒理学数据等。
针对食品添加剂,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ct),美国FDA针对GRAS物料建立了SCOGS(GRAS物质选择委员会)数据库,该数据库收录了GRAS评估报告相关信息。使用SCOGS数据时,应注意列入GRAS范畴的成分并不一定具有绝对安全性。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原料在食品和牙膏产品中的合理添加量通常存在差异,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要求亦有差异。以羟苯甲酯、羟苯丙酯为例,这两种物质均于1972年被列为GRAS级物料。根据SCOGS的评估结论,羟苯甲酯不会产生短期毒性(在大鼠、家兔、猫、狗、人体内)和长期毒性(在大鼠体内);现有资料中没有证据表明,羟苯甲酯、羟苯丙酯按照现用量使用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在我国,防腐剂羟苯甲酯在食品(糕点馅)中的最高添加量为0.05%(以对羟基苯甲酸计),而羟苯丙酯为禁用成分;而在牙膏产品中,防腐剂羟苯甲酯的单一酯最高用量不得高于0.4%,属于高风险原料。因此,在应用SCOGS数据时,应充分结合国内相关法规规定。
针对化妆品(包含牙膏)用原料,CIR、SCCS等机构的评估结论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上述机构会根据存在的问题或其他实际变化对原料的评估结论进行更新。以水合硅石为例,CIR分别在2009年和2019年对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涵盖其理化特性、应用历史、毒理学数据及评估结论等。其中,2009年版评估报告包含了口腔卫生产品的产品分类,而2019年版评估报告取消了针对口腔卫生产品的单独分类。同时,由于评审委员会认为水合硅石的生产工艺(合成或天然矿石来源)对该原料的安全评估具有重要影响,他们在此次评估中增加了人工合成的方法。此外,2019年版评估报告还统计了462个产品的应用类型,主要为淋洗类口腔卫生和个人清洁产品。
JECFA是重要的食品添加剂安全评估数据发布机构,其发布的数据通常包含ADI以及每日最大耐受摄入量(MTDI),其中ADI主要指人为添加物质的残留量,MTDI则主要指不可避免的物质的耐受量。
ADI值的表示方式主要包括具体数值、不设定或不限制。其中,“不设定或不限制”可理解为基于现有数据和物质应用水平,某物质具有非常低的毒性,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没必要对其设定ADI值。以常见摩擦剂——碳酸钙为例,根据JECFA的评估结论,其ADI值为“不限制”,即在合理用量的使用条件下,该原料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对于另一常见摩擦剂——磷酸氢钙二水合物,根据JECFA的评估结论,其MTDI值为70mg/kg·bw(以各种来源的总磷计)。不过,MTDI值通常不直接用于牙膏产品的安全评估中。此外,还可参考其他评估机构的研究结论对该物质进行评估,如CIR曾针对磷酸氢钙二水合物开展安全评估,结论显示,其在淋洗类产品(牙膏)的最高用量为49%;并且,在组分间未发生化学反应的前提下,该原料以现有方式在化妆品中使用是安全的。
此外,ChemIDpl us、pubChem等专业数据库对于普通化学品原料的安全评估数据应用非常重要。该类数据库通常包含物质的结构式、毒理学终点以及CHS标签等各类信息,适合具有一定毒理学理论基础的评估人员使用。
牙膏用品相关的毒理学试验方法
根据我国现行的化妆品监管法规要求,牙膏类产品在上市前应开展产品安全评估工作。目前,我国尚未发布有关牙膏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方法。
对于其他具有近似用途的产品而言,如口腔黏膜用抗(抑)菌制剂,应对其终产品开展眼刺激试验。另外,体外中性红吸收法、角膜细胞试验方法等可作为眼刺激试验的替代方法。对于牙齿脱敏剂、防龋凝胶、口腔溃疡含漱液等与牙齿或口腔黏膜短期接触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在生物相容性评价方面,应开展体外细胞毒性试验、口腔黏膜刺激性试验以及皮肤致敏试验等。
对于多数牙膏产品而言,虽然可以开展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对半数致死量(LD50)进行测定,但由于牙膏产品中大多添加了十二烷基硫酸钠(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在牙膏中作为发泡剂),该原料的存在可能导致出现三级或四级细胞毒性试验结果。CIR曾分别于1983年和2005年对十二烷基硫酸钠进行评估,结果显示,该原料使用历史较长且在化妆品配方中应用普遍,在合规的使用条件下,十二烷基硫酸钠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笔者认为,针对化妆品终产品通常开展的毒理学试验方法(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等),可能并不完全适用于牙膏类产品。在牙膏产品毒理学试验方案的选择上,应结合牙膏产品配方和设计需求进行合理判断。
对于牙膏这一生活必需品,建立科学的产品安全评估体系十分必要。我国牙膏产品安全评估工作的开展,不仅要注重牙膏兼具食品和化妆品部分特性的产品特点,还要结合我国牙膏行业发展现状,以及传统中草药的使用历史。同时,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并充分考虑相关标准制定的差异性。目前,我国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有近9000种,而牙膏用原料仅占其中一小部分,且大量食品添加剂在牙膏产品中普遍运用。笔者认为,在此背景下,对于使用历史较长、评估相对充分的常见原料,可以探讨建立基于历史用量的简化安全评估流程。此外,亦可从制度上明确牙膏产品相关毒理学数据及评估结论适用原则,以及针对毒理学试验(或替代方法)等的管理要求,从而推动牙膏行业规范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摘编自《日用化学工业》第52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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