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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重庆讯 近日,重庆市药监局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对《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裁量规则》)进行修订更新。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试行裁量规则》中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无法满足药品监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需求。《裁量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修订内容,增加了“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等裁量情形。考虑到各区县、城市与农村之间经济发展状况不一的实际情况,《裁量规则》还对裁量因素作出进一步补充,要求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个案情况、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裁量。
《裁量规则》还明确了“新旧法适用”规则。对新规定施行前发生、施行后查处的同种类违法行为,应当适用新、旧规定中较轻的规定进行处罚裁量。新规定不视为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刘新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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