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版:监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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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18日

新规下化妆品标签及功效宣称注意事项

中国医药报 06版监管之窗
2022年03月18日

□ 张旭晟

化妆品标签和功效宣称是企业展示产品特征的宣传文书,也是消费者选购、使用产品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化妆品安全具有实质影响作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签办法》)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评价规范》)均对化妆品标签及功效宣称提出要求,对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至关重要。

统一规范标签管理

《标签办法》是对2018年之前已发布化妆品标签管理文件的统一规范,包括2008年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2010年发布的《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等。《标签办法》基本延续了我国化妆品标签框架性管理要求,例如法定标签内容项目在GB 5296.3—2008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将现行推荐性“使用方法”标注纳入强制性标签项目。虽然《条例》对标签瑕疵与标签不合格予以区分对待,但企业不应忽视因标签瑕疵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296.3—2008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标签办法》是规范性文件,当强制性国家标准与法律规范文件之间出现效力优先评判时(例如两者在全成分标注顺序界限上存在不同的划分要求),不同情境下的解读差异可能出现法律衔接的争议。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期待在《标签办法》正式生效前,相关国家标准可完成制修订并公布。同时,市场主体应结合立法要旨,依据《标签办法》要求设计调整标签,或从严制定相关经营决策。

小样标签和功效宣称管理趋严

对于化妆品小样(赠品、试用装等)的标签要求,《标签办法》较GB 5296.3—2008存在较大差异。根据现行GB 5296.3—2008,无论化妆品小样规格大小,均可豁免标注净含量、全成分、产品标准号及注册备案号。然而,依据《标签办法》第二十一条,无论是化妆品零售品还是化妆品小样,化妆品的标签要求应保持一致,仅当化妆品小样的规格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时,标签才允许适用简化特例,即销售包装可视面上必须标注的信息可缩略为产品中文名称、注册人或备案人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除了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外,直接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也须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以保障消费者在实际使用期间知晓产品情况。也就是说,在《标签办法》施行后,规格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化妆品小样,其标签要求与对应的零售品标签要求保持一致,GB 5296.3—2008的豁免情形将不适用于较大规格的化妆品小样。

此外,《标签办法》还强调化妆品功效宣称应真实、准确、完整地体现其实际功效作用,且功效宣称须经过科学测试和合理评价。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评价规范》等规定,功效评价方法及评价机构原则上可由企业依据实际情形选择,但是对于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特殊化妆品以及具有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普通化妆品,应委托具有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资质的机构,依我国相关标准和测试方法开展检验评价工作。

考虑到现阶段部分功效测试方法尚未公布,《评价规范》就功效宣称依据资料的提交时限设置了一定缓冲期。相关企业应确保其产品的功效宣称基于充分的数据、合法的评价方法及确切的结论,不实的功效宣称可能导致虚假宣传的法律风险。

进口化妆品标签应合规

新规下的进口化妆品标签与功效宣称管理要求,与国产化妆品保持一致。部分进口化妆品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监管要求与我国《条例》等法规要求不同,可能出现医疗作用用语、功效评价不足、作用部位超范围等标签不合格的情形,尤其是部分通过加贴中文标签方式进口的化妆品,产品可能存在较高的合规风险。虽然《标签办法》尚未生效,但是现阶段若因违反禁止标注内容产生的标签不合格情形,仍违反《条例》第六十一条相关规定,将面临罚款甚至从业禁止等行政处罚。

考虑到《条例》及配套法规文件对化妆品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监管部门为相关企业适应《标签办法》要求给予了过渡准备阶段。《标签办法》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但特定情形下可延期至明年5月1日。

化妆品标签作为化妆品内容物外化展现的方式,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产品属性及特征。对于《条例》和《标签办法》《评价规范》等文件提出的新规范,企业应高度重视,尽早制定调整方案,严格落实相关要求。

 (作者单位: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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