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2月,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四部门共同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并明确试点工作结束后的监管事项。《公告》自11月1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后,各省级药监部门陆续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积极落实《公告》要求。本报今日特对山东省、四川省、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报道,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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