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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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

【全面推进药监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征求意见

中国医药报 01版要闻
2021年10月29日

本报北京讯 (记者落楠) 日前,国家药监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就《关于〈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征求意见稿》提出适用该条款的中药饮片范畴、适用情形、产品定性、处罚认定、举证责任及判定机制等,拟明确适用条款的仅限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提出,上述条款中所称中药饮片不包括以合成、提取加工、人工配制生产的中药饮片,适用条款的前提是中药饮片来源(包括基原、药用部位、产地加工等)符合规定、情形仅限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适用上述条款的情形不改变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性质。生产、销售适用该条款中药饮片的企业应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召回涉案中药饮片,查找分析原因并对其进行安全隐患评估。

根据随《征求意见稿》发布的起草说明,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应排除霉变、染色等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况。条款中的药品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其他国家药品标准、省级中药材标准及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使用条款时,应考虑该类情形仍属于生产、销售劣药行为的情形,应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方面,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等情况,对于适用条款的应当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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