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版: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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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30日

推动命名标准统一 提升医疗器械监管效能

中国医药报 02版新观察
2021年09月30日

日前,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用康复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6项指导原则的通告》,进一步规范医用康复器械,中医器械,放射治疗器械,医用软件,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等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的命名。6项指导原则的发布是国家药监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医疗器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又一举措,为推进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和科学监管奠定了坚实基础。

□ 母瑞红 董谦

统一命名尺度 完善命名体系

2014年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首次明确“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这标志着我国医疗器械命名工作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2015年12月发布的《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以下简称《命名规则》)规定,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并明确了通用名称命名的整体要求,我国医疗器械命名无“标尺”的历史就此结束。

《命名规则》的实施有效规范了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中不符合基本原则、描述夸张绝对的内容,解决了部分产品名称混乱、易误导等问题。但在通用名称制定实践工作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核心词和特征词标准化术语,在通用名称命名时存在对核心词和特征词理解不同等问题,导致确定命名术语时的标准不统一。为统一命名尺度,解决医疗器械各专业领域产品的通用名称命名问题,进一步完善命名体系,作为《命名规则》的细化补充,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国家药监局启动了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的编制工作。

在国家药监局部署和指导下,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标管中心)负责医疗器械命名术语指南研究项目的组织落实,承担《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的起草任务,并组织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等7家技术单位按照程序要求,分三批完成22个专业领域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的起草编制。

多方协同发力 编制有序推进

标管中心按照医疗器械命名工作方案,参照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程序,有序开展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的编制工作。各起草单位在前期开展注册/备案医疗器械产品信息梳理、产品名称与相关术语标准及文献比对、与国际医疗器械术语系统比对等基础性技术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命名指导原则的编制工作。

在产品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起草过程中,各相关方认真分析产品信息,摸清产品真实属性,按照《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要求,合理确定各专业技术领域产品核心词和特征词的选取原则,以术语表的形式详列可选命名术语及其术语描述;通过实地调研、会议研讨、邮件通信等方式开展调研验证,以确保命名术语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行性;在协调各方命名需求,不断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标管中心按照命名指导原则编制程序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组织技术审查,最终形成报批稿,报国家药监局批准发布。命名指导原则技术审查依照专科服从通用、分领域服从总领域、全面覆盖、避免重复的原则,做好各领域内的统一、领域间的协调衔接。重点关注不同专业领域产品之间的命名交叉问题,同专业领域之间核心词、特征词的划分维度,以及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用品之间的命名区分等,保障命名指导原则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实例解析 形成术语名称“词典”

医疗器械命名指导原则体系架构由《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和22个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组成。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专业领域架构设置是参考2017年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领域。各专业领域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中明确了各领域产品核心词和特征词的选取原则,通用名称命名结构形式,以命名术语表的形式列出产品类别、可选术语名称及描述,并通过典型示例指导通用名称的制定,为应用方提供了直接可查找的术语名称“词典”。

专业领域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主要由适用范围、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制定原则、通用名称的确定原则、命名术语表、命名示例、参考资料、起草单位等七部分组成。以《医用康复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为例,上述七部分具体为:

适用范围 《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用康复类医疗器械,主要为助听、助讲类设备,康复训练设备,助行器械,矫形固定器械等医用康复器械。

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制定原则 核心词是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用康复器械的概括表述,如“助听器”。

特征词主要体现的是结构特点、技术特点、使用部位和预期用途。结构特点是指产品主要结构构成方式的描述,如助听器中的“耳背式”;技术特点是指产品的技术原理、动力来源等,如助听器的“骨导”;使用部位是指产品发挥其主要功能的患者部位,可以是人体的关节、器官、部位、肌肉等,如“上肢”“躯干”“肘”“舌”;预期用途是指产品适用的临床使用范围或用途。

通用名称的确定原则 《指导原则》明确,通用名称应按“特征词1(如有)+特征词2(如有)+特征词3(如有)+核心词”结构进行编制。

核心词和特征词应根据产品真实属性和特征,优先在术语表中选择。对于术语表未能包含的,新产品或原有产品有新的特征项需要体现,或者需在某一特征项下加入新术语,可对术语表进行补充或调整。在通用名称命名时,核心词不可缺省,特征词则应按照产品相关特征,依次在术语表中每个特征词项下选择一个与之吻合的术语。对未一一列举的使用部位特征词,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自行选用相应的专业术语。

在特别说明项下对专业领域的通用名称的特殊情形进行说明。如《指导原则》中对医用康复训练设备不包含情形进行说明:医用康复训练设备未包含预期临床仅用于评估的康复评估类设备。

命名术语表 《指导原则》列举了医用康复器械各子领域典型产品的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可选术语,并对其进行描述。依据预期用途,将产品细分为4个子领域,分别为助听、助讲类设备、康复训练设备、助行器械和矫形固定器械,编制4个命名术语表,共确定8个核心词和25个特征词。

在命名术语编制过程中,在前期对以往上市产品名称梳理、相关标准以及专业名词术语研究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康复训练产品的特有属性,既有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又有非医疗器械产品,因此按照核心词的制定原则,确定以“医用康复训练”为预期目的的康复训练设备的核心词为“医用康复训练仪”;特征词则是按照特征词的制定原则选取目前该类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中采用较多的使用部位、预期用途两个行业共识的特征属性;最终确定术语名称及其描述,按照命名术语表的编制格式形成康复训练设备命名术语表。

通用名称制定实例 制定通用名称时,按照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组成结构要求编制,即“特征词1(如有)+特征词2(如有)+特征词3(如有)+核心词”,在命名术语表中根据产品实际选取适合的核心词和特征词术语名称。

需要注意的是,核心词不能缺省,特征词的结构顺序不能改变。当命名术语表中的特征词标识“缺省”时,在通用名称中不体现;特征词如“上肢、肩、踝等(专用部位)”表述时,应根据实际专用部位选择相应专业术语名称;根据康复训练设备命名术语表可制定的通用名称有“认知障碍医用康复训练仪”“步态医用康复训练仪”“视觉医用康复训练仪”“上肢医用康复训练仪”“踝关节医用康复训练仪”等等。

医疗器械命名是科学监管的重要基础。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的发布,为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制定提供了标准化的术语名称,同时术语描述也为准确应用术语名称提供了指导。命名指导原则中的命名术语表形成了通用名称命名的便捷使用工具“词典”。命名指导原则发布实施将有效规范统一通用名称的命名,减少医疗器械同物异名、同名异物对医疗器械产品辨识给监管造成的困扰,节约监管资源,对医疗器械上市前审批、生产、经营、采购、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管理和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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