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进一步强化药品经营监督管理

2026-06-06   02●综合   中国医药报  

本报吉林讯 近日,吉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全面规范药品批发、零售、连锁经营及第三方物流活动,持续筑牢全省药品质量安全防线。

《通告》要求,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配的自营仓库、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由本企业人员自行运营管理。专营中药饮片的批发企业也需满足相应仓库标准,保障中药饮片储存质量。第三方物流企业则需具备大规模、现代化的储存条件,配备自动化仓储设施与专业冷链设备,满足不同药品尤其是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需求。

根据《通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严格执行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七统一”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由总部统一采购药品,统一由总部的配送中心直接配送至下辖连锁门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不得零售药品。连锁门店只能接收和销售总部统一采购配送的药品,不得直接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他药品批发企业等渠道购进药品。同时,药品零售企业可以按照药品储存要求设置自助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自助售药机不得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在网络零售方面,《通告》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为网络零售主体,连锁总部不得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以委托连锁总部进行网络零售药品的储存配送,由连锁总部库房发货。

在委托管理方面,《通告》提出,药品批发企业委托储存药品的,应当在保留原自营仓库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仓库地址。接受药品委托储存、运输的企业应具备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条件。接受多家委托储存的企业,其质量管理体系及现代化物流设施设备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能够通过计算机系统及有效措施对药品进行明确区分、有效管理,确保药品可追溯。 (叶阳欢)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