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不合格品和退货产品管理,是药品生产企业守住药品质量安全底线、规避合规风险、维护企业信誉的关键举措。
贮存
为避免与正常物料、产品发生混淆,不合格品和退货产品应隔离存放。质量管理部门要及时改变不合格品的质量状态标识,仓储部门要及时将其转移至指定存放区域,转移和交接时要注意核对品名、批号、数量等信息。对于退货产品,仓储部门人员在接收时要注意检查其品名、批号、数量、包装的完好性、运输条件以及退货方信息等。
企业可以通过设置不合格品区、退货产品区等物理方式实现隔离,也可以采用其他同等安全、可靠的方式予以替代。例如,在已实现信息化管理的仓储系统中,物料或产品的名称、批号、状态、贮存位置等信息均可通过系统进行控制。在此情况下,不合格品的隔离存放未必需要对实物进行物理分隔,仅需在系统中变更物料状态与对应库位即可实现有效隔离。
不合格品要有明确的状态标识。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企业应该建立不合格品处理规程,确保对不合格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调查与处理,由采购、仓储、生产、质量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并最终经公司质量负责人批准。对于经质量控制实验室开展OOS(超标)调查后,最终判定为不合格的物料和产品,按规程进行相应处理。
处理
不合格物料、产品的处理
不合格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不得用于药品生产。对于经判定不合格的物料,协商一致后,企业可以将其退回供应商;对于具有特定印刷内容的包装材料(如印字铝箔、标签、说明书、纸盒等),考虑其存在被误用或挪用的风险,推荐企业进行销毁处理。当购进的特殊药品原料药/药材、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判定为不合格时,除执行常规的不合格物料处理流程外,企业还需遵循《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向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必要时由相关部门现场监督销毁。
企业应根据不合格原因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不合格产品处理措施,并开展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与之配套的质量评价方案(如增加检验项目、开展稳定性考察等)及验证措施,综合各项研究与验证数据,审慎做出产品放行决策。常见的不合格产品处理措施包括返工、重新加工及销毁。
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原则上不得进行返工。仅在不影响产品质量、能够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经充分风险评估证明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才可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返工处理。对于返工后得到的中间产品和成品,除按常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外,还应结合不合格指标及其偏离程度、工艺特点、药品特性等因素,对可能受影响的质量属性开展额外检验,并进行稳定性考察,与常规产品开展质量对比研究,全面评估返工产品的质量风险。对于可能重复发生的返工,还应开展同步工艺验证,以确认返工工艺的可靠性、重现性。在研究和验证数据充分的条件下,可通过变更控制和相应备案(补充)申请,将返工工艺纳入正常生产工艺范畴。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原料药在具备充分试验数据支持、确认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重新加工。与返工要求类似,原料药重新加工也应结合产品特性、工艺特点、不合格指标等因素,对相关产品开展必要的额外检验、稳定性考察,并通过质量对比研究确认其物理性质等与正常产品无显著差异。同时,应对重新加工工艺开展同步工艺验证,且重新加工产品的放行控制应符合产品所在地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经不合格原因调查和风险评估后,认为不适用返工、重新加工处理的不合格产品,企业应进行销毁。特殊药品销毁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退货产品的处理
退货产品的处理,应以全面细致的退货调查与充分的质量风险评估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检查 接收退货产品后,企业需检查其包装密封状态、内外包装材料污损情况等,并检查产品的外观性状,核对印刷包装材料是否与正确版本一致。
检验 企业应根据退货产品的性质、包装及储存条件要求,结合退货检查结果、产品发出至退回的间隔时间等因素,确定取样对象及检验项目(包含必要的额外检验)。
调查 针对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的退货,企业应展开对生产、检验、仓储、流通等各个环节的系统调查,以查找、识别导致产品质量缺陷的根本原因。
影响范围评估 影响产品质量的原因确定后,还需筛查、评估(可能)受该原因影响的其他产品和批次,以及受影响的程度。
退货产品质量风险评估 企业应根据调查结果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并以此作为退货产品处理决策的前提。风险评估范围应覆盖受同一因素影响的其他产品。根据评估结果,必要时应对已上市销售的产品实施召回。
做出处理决定 经全面调查和充分的质量风险评估后,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要对退货产品做出处理决定。若调查确认退货产品性质稳定、贮存及运输条件均受控、发出及退回间隔时间较短,且相关信息均显示产品质量未受影响,可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重新对退货产品发运销售;或对成品的次级包装进行更换(重新包装),然后发起成品放行审核程序,由质量受权人做出放行决定。
[摘编自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编写,高天兵、郑强主编的《药品GMP指南(第2版)》系列丛书《质量管理体系》分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