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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电子随货同行单管理规定发布

2025-10-11   02●综合   中国医药报  

本报辽宁讯 日前,辽宁省药监局印发《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使用电子随货同行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数字化、规范化转型升级,为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规定》明确,电子随货同行单与纸质单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涵盖药品出库、配送确认、收货验收全流程。辽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依托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要求聚焦数据真实性与可追溯性,确保药品流通各环节信息可查可控。

在操作规范方面,《规定》构建了“总部-门店”协同管理体系。连锁总部需及时生成电子单据并推送至门店,门店则应配备手机小程序、扫码设备等辅助设施,实现与总部系统的数据同步共享。这些设备需具备权限登录、单据查询、信息确认、异常记录等功能,保障收货验收环节的规范性。同时,电子随货同行单需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生产企业、批号、有效期等关键信息,中药饮片还特别要求标明产地信息,从源头筑牢质量防线。

同时,《规定》建立了全链条保障机制。根据《规定》,企业需建立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人员培训与风险评估;全省各级药监部门将强化监督检查,对数据造假、系统不合规等行为依法处置。

《规定》的实施使企业纷纷受益。辽宁博大维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表示,使用电子随货同行单节约了企业人工打印、分发及加盖公章成本和纸张、打印机及其耗材等成本近10万元;同时,电子随货同行单操作方便快捷,连锁门店通过扫描药品进行收货验收,相较用纸质随货同行单核对来货的药品信息和数量等,更加快速准确,大幅缩短了单据处理时间。 (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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