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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证据真实 认真履行职责

2025-02-25   03●法治天地   中国医药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据此,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先认定案件事实。而要认定案件事实,必须要有证据支撑,用证据来还原、呈现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事件,在事件的发生、发展、结束等过程中,会留下各种线索、记录等,这些线索、记录等就是证据。因此,案件事实的认定,依赖于各类证据材料的呈现与还原。证据越真实、可靠,就越能接近案件的真实情况。

例如,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在事件发展过程中,可能会留下相应采购该原料药的资金往来记录及财务记账凭证、出入库记录、原料入厂检验记录;投入生产后相应的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及相应成品销售记录、销售发票、资金往来凭证与记录等线索材料;亦可能留存关键原料药及成品的实物。而这些记录、凭证、实物等就是证据。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收集、提取的证据越真实、可靠,越能真实还原当事人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的违法事实。

因此, 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十分重要。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行政处罚程序中,对认定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是其职责所在。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从印证法则、符合常识常理的经验法则及遵循相应科学技术要求等基本逻辑去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同时,对明显可疑或违背常识、常理的证据,不但要进行形式真实性审查,还要进行实质真实性审查。 (林振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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