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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发布施行

规制恶意索赔行为,明确代购人责任

2024-08-27   01●要闻   中国医药报  

本报北京讯 (记者郭婷)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解释》自8月22日起施行。

根据《解释》,购买者明知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营者请求购买者返还药品,应当对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解释》规定了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解释》明确,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行为构成欺诈,购买者选择依照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最高法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解释》规定购买者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还规定购买者如果错误起诉“退一赔十”,诉讼中有权依法变更为要求“退一赔三”。因变更后的主张未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购买者必须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变更主张,避免增加维权成本、造成程序空转。

对于各界关注的“知假买假”问题,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谢勇表示,“知假买假”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食品、药品领域是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普通消费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数量通常不大,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避免因规范“知假买假”而增加普通消费者维权成本。

《解释》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购买者依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抗辩不应适用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应予支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销售少量药品行为,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根据民间传统配方制售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药品行为。

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解释》还对恶意索赔、违法索赔等行为进行了规制。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代购已经成为消费者重要的购物方式,《解释》对不同性质的代购行为规定了不同责任。根据《解释》,受托人明知购买者委托购买的是假药、劣药仍然代购,购买者依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请求受托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托人不以代购为业的除外;以代购为业的受托人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向购买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托人不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代购,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悉,针对实践中争议的代购人责任、“知假买假”索赔等问题,最高法于2023年启动《解释》立项工作。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论证、修改,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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