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讯 (记者郭婷) 近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指出,按照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试点工作自2026年2月1日起启动,为期3年。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经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经上海市药监局遴选确认后可试点通过电子标签方式标注化妆品中文标签。试点企业可选择自行建设电子标签系统,或使用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的电子标签系统。
《通告》明确,有意向在上海市参与电子标签试点的企业,须于2025年12月15日前提交申报表至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择优向上海市药监局推荐。上海市药监局对各区推荐的企业评估后确定首批试点企业名单,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布。
此外,《通告》要求,试点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电子标签试点。电子标签系统、电子标签二维码和展示内容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保证电子标签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及时性、可获得性和可追溯性。同时,试点企业在试点过程中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企业因系统建设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试点的,应及时向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报告终止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