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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类似药纵览】欧盟生物类似药审评审批法规简述

2025-08-14   02●医药专刊 研发·智药   中国医药报  

参照药

管理要求

参照药必须是依照修订的2001/83/EC第8条规定,以完整资料在欧盟获得许可的药品。这意味着生物类似药不能用作研发另一种生物类似药的参照药,因为生物类似药的上市许可资料不属于完整资料范畴。

为获得相关数据和结论,在生物类似药开发过程中,基于在欧洲经济区(EEA)上市许可定义的单个参照药应作为整个可比性项目中的对照药,将其用于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研究。但是,为了促进生物类似药的全球开发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临床试验,申请人可能在特定临床研究和体内非临床研究中(若需要)进行生物类似药与非EEA许可参照药的比较,该参照药需要经与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具有类似的科学和监管标准的监管机构许可。此外,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在EEA外获得许可的参照药能够代表在EEA内许可的参照药。

购买现状

在向EMA下属人用药品委员会(CHMP)递交上市申请时或者向相关国家药监部门递交临床试验申请时,没有关于参照药的特别资料要求。在临床试验中,需要使用参照药进行对照,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件(如供应商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声明及参照药的信息(由生物类似药的申办方提供),用来确认所使用产品的合适属性。申办方可以从原研公司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认可的批发商处购买。

说明书

欧盟有一些与说明书模板相关的程序指导原则,但无针对生物类似药说明书的科学指导原则。欧盟认为仿制药说明书的方法应适用于生物类似药。

重复许可情况允许出于专利原因使用不同的说明书。根据欧盟集中程序,出具一份上市许可,继而在整个欧盟内只提供一个说明书,且列出所有相同的适应证和其他细节。

对于生物类似药,专利情况有时会因不同国家而异,继而可能会发生一些专利侵权情况。为了解决这一情况,申请人需要向欧盟委员会申请重复上市许可(如涵盖部分较少或较多的适应证),以避免在某些国家出现专利侵权情况。在特定适应证或剂型受到专利保护的成员国中,如果必须上市产品,则重复的申请与原始申请/上市许可相比,所涵盖的适应证或剂型可能会较多或较少。然而,为了保持产品特征概要的协调一致,申请人应在上市许可申请中作出承诺,只要不再存在专利限制,即可扩展重复上市许可的适应证/剂型,或者应当承诺在相关专利不再生效的情况下,应撤销限制适应证/剂型的上市许可。

命名

欧盟没有颁布单独的通用名命名法规或指南,对生物技术产品通用名的命名遵从WHO国际非专利药品名称(INN)的命名政策。EMA要求生物类似药的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根据WHO INN的命名原则判断采用与参照药相同的通用名是否合适,并提供选择INN的理由。

虽然EMA对生物类似药采用了与参照药相同的通用名,但在监管程序上作了严格规定,以保障患者的利益。EMA对生物类似药建立了严格的审批标准,同时要求生物类似药的申请人建立严格的与参照药一致的药物警戒系统,必要时还应建立风险管理系统,在产品批准后持续严密监测生物类似药的临床安全性,包括持续的获益风险评估。此外,为避免处方、药物警戒中的错误,欧盟通过立法要求成员国在生物技术药物的处方、发药、销售以及不良反应报告时使用商品名和批号,以凸显“可区分原则”;同时,在药物警戒法规中把生物类似药和新生物制品同样认为是需要特殊监测的产品,要求在产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中加黑色倒三角警示,表明这个产品是一个新产品,鼓励医生和患者报告可疑的药物不良反应。

沟通交流

EMA的科学建议工作组(SAWP)可以在产品研发的任何阶段为申请人提供科学建议。这个建议适用于所有EEA内的申报路径,并不限于通过集中程序注册的产品。这一过程包括:申请人提交一份具有必要的科学背景的简报文件,并向该机构提出问题。在每个问题上,申请人都要陈述立场和理由,然后监管机构将决定他们是否同意。这个过程通常遵循40天或70天的时间表。与申请人的会议只在EMA认为必要时举行(如复杂的案例)。在开会的情况下,申请人被通知参加EMA的讨论会议并回答SAWP想了解的具体问题。一般情况下,这些建议都以书面形式给出。通常申请人更愿意参加会议,因为与监管当局面对面讨论可以获得更丰富的信息。SAWP依据专业知识基础进行评估,并指定两位国家协调员审评简报文件。他们的建议在回复申请人之前需要进行讨论并通过CHMP批准,且这个建议代表CHMP的立场。申请人必须支付每个科学建议程序的费用,而提供的科学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强烈建议申请人在其研发过程中遵循科学建议,并在其上市许可申请中描述他们如何执行此建议。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对异议提出合理性理由,EMA在审评中会予以考虑。EMA经常评论,制剂上市许可(MAA)的批准率与科学建议的遵循情况密切相关。

申请人也可以平行寻求EMA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建议。这适用于更有争议的问题,并且需要事先与两个管理局达成协议。这一程序确实涉及申请人与EMA和FDA之间的联合讨论,但每个管理局仍然向申请人提供他们自己的建议函。科学建议是保密且不公开的。

上市后监管

EMA药物警戒系统的监测措施适用于生物制品,包括生物类似药,以确保获批后的安全。

在欧盟申请上市许可的申请人必须为所申请新药(包括生物制品)提交风险管理计划(RMP)。生物类似药的RMP基于参照药获得的知识和经验。生物类似药的说明书和参照药的说明书相关联,如参照药安全性信息的更新同样适用于生物类似药。

对于生物类似药的上市后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风险管理计划义务,需要与参照药的风险管理计划一致;必须论证与参照药风险最小化措施或安全监测措施的偏离的合理性;鼓励参与参照药的药物流行病学研究;确保产品可追溯性;应始终记录产品名称和批号。

(摘编自《生物类似药从研发到使用》,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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