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浙江讯 (记者郭婷) 日前,浙江省药监局发布《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与分级、评价信息有效期及修复、评价结果运用等六章30条,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根据药品质量安全设置信用评价指标,按照遵纪守法、主体责任、监督管理、社会责任、正向激励五方面赋分。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实行年度评定,依据相应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评分。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
《办法》提出,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信用信息类型设置有效期,其中,主体责任、监督管理、社会责任、正向激励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遵纪守法信息有效期为3年。行政处罚结果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因被撤销和纠正的,应及时纠正相应信用信息;药品经营企业应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申请修复信用信息。
此外,《办法》还明确,浙江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将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参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