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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罚没超770万元,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大连瑞祥药业因违规经营被重罚

2024-09-28   02●综合   中国医药报  

□ 本报记者 殷芝

近日,辽宁省药监局公示的一则行政处罚结果显示,大连瑞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瑞祥药业)因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袪湿颗粒等药品,被辽宁省药监局处罚。

公示信息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辽宁省药监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3万余元、罚款629万余元、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给予时任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罚没款7.5万余元、三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药品管理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记者梳理发现,今年3月26日,辽宁省药监局曾发布《关于对大连瑞祥药业有限公司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通告显示,辽宁省药监局对大连瑞祥药业药品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存在药品安全风险隐患。辽宁省药监局对大连瑞祥药业采取了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

企查查官网显示,大连瑞祥药业成立于1996年,经营范围为药品、保健食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进出口,中草药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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