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 (记者王晓冬)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参考标准》),明确入选基本条件,其中包括医疗设备配备标准。
《参考标准》指出,重点建设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所在乡镇为县级政府所在地之外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原则上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目前应已经达到《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推荐标准,在周边区域内医疗技术能力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具有领先地位,通过建设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水平。
在医疗设备配置方面,《参考标准》要求,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应至少配备90%的必备医疗设备,包括CT、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十二导联心电图机、血凝仪、麻醉机、胃肠镜、呼吸机、除颤仪、腹腔镜、救护车及消毒、集中供氧等相关设备。选配设备包括MR、血液透析机、脑电图仪、血气分析仪、骨密度仪,配备数字化智能化辅助诊疗、随访、信息采集等设备,配备提供特色医疗服务所需的设备。
同时,《参考标准》提出,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应配备开展远程医疗的设施设备,实现“上下联、信息通”,能与上级医疗机构、辐射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
此外,《参考标准》强调,医疗设备配置应坚持适宜适用,避免闲置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