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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落实“处罚到人”制度增强药品执法震慑

2024-08-13   01●要闻   中国医药报  

本报辽宁讯 查办药品领域普通程序违法案件3396起,其中“处罚到人”案件22起,对违法单位33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启动以来,辽宁省药监局把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规定作为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明确工作要求,加强业务指导,开展课题研究,切实发挥“处罚到人”制度在预防、控制和惩处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强化药品监管执法权威,全面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启动之初,辽宁省药监局就在实施方案中要求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认真落实法律法规中有关“处罚到人”的规定,认真调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随着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的深入推进,辽宁省药监局将“处罚到人”落实情况作为督导全省各市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各级执法办案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处罚到人”法律条款方面的疑惑,通过派出监督指导工作组深入现场集中“会诊”的方式,严把案件办理质量关,确保“处罚到人”制度落实、落地、落细。

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辽宁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断提高“处罚到人”案件办理的合法性、规范性。一是合理认定相关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如辽宁省药监局查处的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经研究,对不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和无主观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到人”。二是合理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如某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中,企业法定代表人虚构药品销售流向,是违法行为的直接指挥者,适用从重处罚,辽宁省药监局给予其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50%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行政处罚;质量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但鉴于其是在法定代表人授意下开展相关工作的,在从业限制行政处罚上予以考量,给予其10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在法定代表人授意下销售药品,鉴于其违法行为具有被动性,且在违法行为的末端,在从业限制行政处罚上予以考量,未给予禁业处罚。三是对行刑衔接反向移送案件相关责任人进行禁业处罚,如沈阳市、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等根据法院刑事判决书,对生产销售假药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此外,辽宁省药监局还承担国家药监局委托的“处罚到人”案件查办实务研究工作,牵头组织梳理分析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法律适用、相关责任人员确定和违法行为责任划分、禁业罚裁量、证据收集、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计算和扣除等问题,努力为落实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规定、提高药品安全行政执法水平提供智力支持。(胡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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