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山东讯 近日,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五章22条,就行政处罚公示内容、公示程序以及撤回、更正、提前停止公示等作出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规定,药品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处罚信息摘要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同时明确,案件承办机构在向行政处罚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实施细则》将公示期限划分为三档。第一档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公示期为三个月。第二档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年。第三档为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为了便于市县级监管部门执行,《实施细则》对第一档“较低数额罚款”作出界定,即“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下较低数额罚款”,与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变更、撤销的处理时限,申请提前停止公示的符合条件,以及各项事权的审批权限等。(齐桂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