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同质化开发会占用大量临床资源,同时还弱化企业的竞争力。此次公布的《〈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读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提出,某药品获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原则上不再同意其他同机制、同靶点、同适应证的同类药品开展相似的以附条件上市为目标的临床试验申请。
该条款明显提高了新药通过附条件批准通道上市的门槛,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一些业内人士提出,首个产品上市后即“关门”,可能会影响企业研发更好药物的积极性,建议监管部门对制度进一步设计,既要引导企业避免过多重复的无效创新,又要避免误伤有差异化的创新。
为什么要“关门”
中国药品监督研究会会长张伟表示:“药品审评部门采取从紧和收严措施的主要考量是对附条件批准药物的认知有限,不确定性较大。CDE(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一定程度担心申请人完成附条件批准要求的主观能动性和风险控制能力有限。”
事实上,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附条件批准近年来也有收紧趋势。美国前FDA高级审评员、武汉朗来科技CEO王亚宁介绍,原则上美国允许多个同靶点药物都用有条件批准(Accelerated Approval,AA),但FDA对抗肿瘤药多个同一靶点、同一适应证的有条件批准非常谨慎。自2021年,被FDA陆续撤市的多个PD-1/PD-L1抑制剂和PI3K抑制剂的案例,让FDA开始对有条件批准谨慎思考。
《解读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让正在从Me-too走向Me-better的本土创新药企倍感压力。天境生物注册事务部执行总监付洁鹰表示,该条款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附条件批准的门槛,未来附条件批准的药品数量可能会呈下降趋势。“对同类药品不应该一杆子打死,也不能笼统全部放过,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他建议,将条款中的“不再同意”改为“不鼓励”;同时对不同靶点、不同作用机制、同一适应证药物是否能申请附条件批准,文件最终版也应进一步明确。申请人在制定整体临床开发计划时应具有前瞻性,密切关注临床实践和该领域研发的变化和进展,并及时与审评部门沟通,调整研发策略。
恒瑞医药注册总监邹莹认为,监管特别强调“关门”政策,可能是基于临床需求和治疗实践变化考虑。附条件批准主要解决未满足的临床需求,如已有产品附条件批准上市,该治疗领域患者已有药可用,因此在监管部门看来,临床需求已发生变化,主要目标将转为开发临床疗效及安全性更加充分验证的药物,或临床疗效更好的药物。
但邹莹认为,如果已有同类新药附条件获批上市,患者有药可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临床急需的迫切性,但不一定能完全解决。比如:新药可能价格高昂、产能不足,不能满足药物可及性;新药的确证性临床尚存在失败风险,如果确证性临床不能达到预期疗效被撤销药品注册证书,患者又将面临无药可用;即使是同机制、同靶点、同适应证,后开发的同类药品也可能具备疗效更好或安全性更好的优势。
因此,邹莹希望监管部门能考虑在某药品获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尤其是仅进口药物获批时,考虑到可及性等因素,仍然可接受至少2~3个同类药物附条件上市开发可行性,尤其对于疗效数据具备更加突出优势的国产创新药,更能充分满足药物可及性,也能增加患者的用药选择。如确实已有多个同类药处于附条件关键临床试验进行中或NDA审评中,此时可考虑不再接受其他同类药以附条件上市为目标的临床试验申请。
然而,王亚宁却不认为需要“允许2~3个”,因为同靶点、同机制、同适应证药物之间的差别非常细小,一般情况达不到监管部门对附条件批准(大幅度优于现有治疗方案)的要求。
“也许有人说,第一个附条件批准的药品不算现有治疗方案,但我一直认为一旦批准了,就应算作现有治疗方案。因为药品附条件获批后, 医生和患者都能使用。即使后面的药物更优,也没有了可以接受更多附条件批准而产生不确定性的迫切需求,所以CDE建议只走常规审评通道。FDA也在抗肿瘤药物领域收紧审批,CDE谨慎一些,完全能理解。”王亚宁表示。
“‘原则上不再同意’是否仅限一个申请?不同治疗领域的药物是否可以有不同考虑?”张伟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后再作详细规定。
对跨国药企影响有限
《解读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也牵动了跨国药企的神经。
协和麒麟中国研发负责人丁锎认为,新药低水平重复申报占据了大量的研发资源、审评资源与社会资源。因此,该条款对促进中国创新药行业理性发展有积极影响。对于Me-too、Me-better药物,申请附条件批准的门槛提高;但对于以原研新药为主导的跨国药企,由于同靶点、同机制、同疾病的新药研发比国内企业有一定先发优势,因此受这一条款的影响并不大。
“如果早期临床研究证据已显示,某药物比已获得附条件批准的同靶点同机制药品可能具有更高的临床价值,且该潜在价值没有相应替代疗法、患者无法等待,申请人依然能跟CDE沟通,申请附条件批准。”丁锎认为。
同样,来自罗氏、辉瑞、礼来等跨国药企的研发负责人也表示,该条款对企业的研发策略没有太大影响。礼来全球高级副总裁、礼来中国药物研发及医学事务负责人王莉认为,此条款指导申请人在项目策略制定之初,就对自身项目的创新性、引领性和患者需求有更清晰的认识,既防止了同赛道产品的无序和过度竞争,也强调了申请人获得附条件批准后必须承担的主体责任。
辉瑞中国研发中心总经理陈朝华认为,附条件批准无论对监管部门还是对企业而言,都比常规审评承担了更多可能的非预期风险。如果在第一个产品获得附条件批准、申请人继续完成验证性研究期间,存在其他也有可能获得附条件批准的同类竞品,那么适度的品种多样性可以降低非预期风险,使达成满足患者治疗需求的目标更有保障,同时与竞品的你追我赶也会促进首个附条件获批产品的持有人抓紧完成确证性研究。
她建议,CDE可以考虑把“关门”的时间节点放在率先获得附条件批准上市的产品完成验证性研究、成功获得完全批准的时候。此后与该产品作用机制、靶点、适应证相同的其他药品,原则上不再考虑附条件批准。
勃林格殷格翰注册事务高级总监夏鲲表示,是否只给一个附条件批准的名额,需要从产品创新性、取得的早期数据结果以及患者需求和获益多个维度综合考虑。
在政策收紧的情况下,企业如何应对?恒瑞医药全球研发总裁张连山认为,对于本土药企,针对拟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品种,需提前布局并充分调研同类药物研发状态,提前和审评部门沟通开发策略,达成一致后加速研发,尽早上市。同时,研发过程中也要多关注同类药确证性研究的进展,以避免后续研发及注册风险。
张伟认为,《征求意见稿》旨在总结附条件批准前期工作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标准、规范操作、引导行业理性创新。《征求意见稿》对药品研发行业影响是正面、积极的,起到回归理性研发、避免重复投入、减少内卷和浪费的导向作用,有利于申请人利用有限的临床试验资源,加快药物研究进程。
业内人士纷纷表示,希望监管部门借鉴国外药品审评机构附条件批准的审评标准、考量和策略,开展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同时希望CDE通过培训更多地介绍各适应证领域同类药研发及申报进度,引导行业内良性竞争;另外,附条件批准的药物、适应证以及确证性临床研究的进展等信息可以在CDE网站公示。 (研发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