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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分类标准 加强科学监管

——我国与IMDRF关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分类原则的对比分析(上)

2023-08-17   07●大视野   中国医药报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我国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实行分类规则指导下的分类目录制,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存,以分类目录优先。较早之前,我国并未独立形成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规则,而仅是以章节的形式在《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有所体现。2021年,国家药监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并正式发布《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的发布为完善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管理制度体系,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科学监管,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后盾。

国际医疗器械监管者论坛(IMDRF)于2019年筹建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分类工作组(IVD WG),负责修订由I MDRF前身——全球医疗器械法规协调组织(GHTF)在2008年发布的《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分类原则》(GHTF/SG1/N045:2008,以下简称N45文件)。经过近一年半的工作,修订后的《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分类原则》(I MDRF/IVD WG/N64FINAL:2021,以下简称N64文件)于2021年2月正式发布。N64文件旨在提出一种可供全球监管机构、符合性评价机构和企业实施或采用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分类体系,以鼓励全球医疗器械分类管理水平的趋同,最终实现促进贸易、保障公众健康的目的。

《规则》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管理和完善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相关要求,国家药监局于2020年组织启动了《规则》的起草工作。起草组结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既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文件中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界定意见等相关内容,借鉴国际先进工作经验,研究制定出《规则》。国家药监局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最终于2021年10月正式发布《规则》。

产品范围

《规则》全文共十条,第一条和第三条分别说明了《规则》制定的目的(规范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管理)和适用范围(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第二条主要明确《规则》所规定的产品范围,即文中所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和用于细胞治疗、细胞回输、辅助生殖等的细胞培养基类产品,不属于《规则》规定的范围。

分类基本原则

《规则》第四条列出了影响产品风险程度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预期用途、适应证以及预期使用环境和使用者的专业知识;

●检验结果信息对医学诊断和治疗的影响程度;

●检验结果对个人和/或公共健康的影响。

第五条为体外诊断试剂类别判定的总体原则,即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类别应当根据产品风险程度进行判定。产品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对应的管理类别也依次由第一类、第二类到第三类递增,愈加严格。按照第一类管理的产品是指该类产品具有较低的个人风险,没有公共健康风险;按照第二类管理的产品是指该类产品具有中等的个人风险和/或公共健康风险;按照第三类管理的产品是指该类产品具有较高的个人风险和/或公共健康风险。

分类规则

《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了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判定的具体规则和特殊规则。

第六条共三款,分别规定了按照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判定的规则。同时,首次明确了伴随诊断试剂的定义,即用于评价相关医疗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工具,主要用于在治疗前和/或治疗中识别出最有可能从相关医疗产品获益的患者和因治疗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反应风险增加的患者。但是,需明确的是,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不属于伴随诊断用试剂。

第七条补充规定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判定规则。例如,当校准品、质控品需单独注册时,与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品、质控品,按照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与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品、质控品按与试剂相同的类别管理;多项校准品、质控品,按照其中的高类别管理。明确了流式细胞仪用抗体试剂、免疫组化用抗体试剂和原位杂交用探针试剂的判定规则等内容。要强调的是,当样本处理用产品为非通用产品或参与反应并影响检验结果时,其管理类别应当与其相应检测试剂的管理类别一致;同样,当第六条第二款中所列按照第二类管理的产品具有第三类的预期用途时,则该产品应按照第三类管理。

N64文件相关情况

N45文件自2008年发布至今已有10余年。其间,相关人员通过不断对N45文件进行学习和审查,逐渐发现自文件制定以来,临床实验室诊断中出现了很多新概念和新方法,而这些概念和方法在N45文件中没有反映出来(例如伴随诊断等)。2020年《IMDRF 2021—2025战略计划》发布,旨在改进上市前评估和市场监管的方法,后续也明确医疗器械监管要求的深度和程度取决于医疗器械的分类,即认为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是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基础。 2019年,IVD WG应运而生,负责N45文件的修订工作,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最终形成N64文件。更新后的N64文件将更有助于提高上市前和上市后监管决策的协调性和有效性,促进其在世界范围内更广泛地应用。

产品范围

N64文件共9条。第1~3条为背景介绍。第4条明确了文件所指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是指制造商计划单独或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仅用于体外检查从人体获得的样本或主要为诊断、监测或兼容的目的提供信息。产品类型包括试剂、校准物、质控物、样本容器、软件及相关仪器设备或其他物品,主要目的是用于诊断、辅助诊断、筛查、监测、预后等。该分类原则仅适用于文件定义范围内的所有IVD医疗器械产品,不包括国际参考品和用于外部质量评估方法的材料。

分类基本原则

N64文件第五条明确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分类应基于的标准,包括:

●制造商规定的预期用途和适应证;

●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科学/医学专业知识(非专业人员或医疗保健专业人士);

●结果对诊断的重要性(唯一的决定因素或几种因素之一),考虑到疾病或病症的自然病史,包括呈现出的可能为医师提供指导的症状和体征;

●结果对个人和/或公共健康的影响。

鉴于以上分类标准,IMDRF采用由字母系统表示的四分类体系,即根据产品的个人风险和公共健康风险,以及一旦发生诊断错误会给患者带来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D类(产品具有高个人风险和高公共风险)、C类(产品具有高个人风险和/或中公共风险)、B类(产品具有中个人风险和/或低公共风险)、A类(产品具有低个人风险和低公共风险)。

但是某些情况下,如果制造商规定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具有多种预期用途,使得该器械可归为多个类别时,则应将其归入较高类别;或如果这些分类规则中有多项规则适用于该医疗器械,则应将其分配到指定的最高类别。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前期工作积累,IMDRF已在《作为医疗器械的软件:风险分类的可能框架和相应的考虑》(IMDRF/SaMD WG/N12FINAL:2014,以下简称N12文件)中,明确规定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软件的类别划分原则,所以N64文件对此类产品不再作另行规定,仅是建议在对该类产品进行类别划分时应充分参考N12文件的相关要求。

分类规则

N64文件第九条重点介绍了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具体的分类规则,采用“规则+原理+示例”的格式。“规则” 即条款的具体内容;“原理”为相应规则的使用方法(包括该原则适用的产品类型、使用时应考虑的决定因素等);“示例”是符合该规则的产品举例。以“用于胎儿或胚胎先天性疾病筛查”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按照C类管理为例,其分类原理是“这类器械具有中度的公共健康风险或高个人风险,错误的检测结果会导致患者面临生命威胁,或者会对预后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这些器械为正确诊断或监测提供关键或唯一的决定性因素”;产品示例为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检测试剂盒。

第九条共7款(规则1~7),可分为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一般规则为规则1~3和规则5~6。规则1主要规定预期用于筛查用血安全或预期用于筛查器官、组织移植安全的试剂,因为该类产品的检测结果准确与否对于减轻疾病和对公共健康的影响至关重要,所以应按D类管理;规则2明确了除部分用于检测特殊血型的试剂按D类管理外,大部分用于血型分型检测的试剂应按C类管理;规则3基于产品预期用途的不同又进一步细化为12种情况,包括用于性传染源检测相关、女性产前筛查相关、伴随诊断相关、癌症筛查、诊断或分期相关和先天性疾病筛查相关等的试剂,按照C类管理。但也要强调,仅用于HCV/HIV病毒载量检测或HIV/HCV基因分型等用途的试剂按C类管理;而用于一线测定、确认测定或补充测定的HIV感染检测试剂、HIV献血筛查试剂或HIV血液诊断检测试剂,属于规则1的范畴,应按照D类管理。规则5明确制造商预期使其适用于特定检查相关体外诊断程序的且不具有特定特性的试剂或其他物品、制造商规定专门用于体外诊断程序的器械和样本容器类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按A类管理。规则6作为补充条款,明确规则1~5中未涵盖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应按照B类管理。

规则4和规则7为特殊规则。规则4明确了供非专业人员使用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判定规则;规则7明确了无定量功能或无定性赋值质控品的判定规则。

【摘编自:崔乐 郭世富 刘可君,我国与国际医疗器械监管者论坛关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分类原则的对比分析[J],中国药事2023,37(4):38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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